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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

法律主觀性:

第壹,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的這種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種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關政策,法律不禁止有條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出讓人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受讓人無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四)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轉讓行為。

三。土地利用類型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用途只有兩種: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還具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第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宅基地作為農民在農村生活的基本保障,對農民意義重大,我國法律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有明確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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