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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行政執法問責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追究行政執法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問責或者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問責,是指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實施行政問責(以下簡稱問責)。第三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有錯必糾、罪責刑相適應、罪責刑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度。與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在追究責任時應當回避。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對煤礦安全進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被監管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壹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後實施。安全監管監察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單位批準,並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察對象、時間、頻次、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安全監管需要,可以根據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許可職責:

(壹)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

(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

(七)對煤礦產品安全標誌認證機構資格的認可;

(八)礦山救護隊的資質;

(九)安全生產檢驗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

(十壹)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十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考試和註冊;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並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實。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不合格從事相關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行政許可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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