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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的重大歷史意義是什麽?

憲法頒布實施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憲法的壹些條款顯然與社會生活的變化不相適應。此外,黨在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即鄧小平理論,憲法理所當然應該確認它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因此,自1988以來,全國人大先後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的序言和部分條款進行了部分修改和補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第1條和第2條。憲法修正案第1條在憲法第11條中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引導、監督和管理私營經濟。”這就從立法上明確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政策。有利於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將第10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有利於鼓勵人們節約土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產市場在內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有利於更好地吸引外資和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國家和民族。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第三條至第11條,對憲法序言有關部分和第七、八、六、五、六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堅持改革開放”,使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表述更加完整;將建設“高度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使國家的目標更加科學和現實;(二)肯定“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有利於鞏固和發展愛國統壹戰線;(3)它否定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4)廢除“農村人民公社”,確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五)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三年,以利於縣級政權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職能作用。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第12條至第17條,對憲法序言有關部分和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壹條、第11條、第二十八條作出了修改。(2)確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3)確認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及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4)取消了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補充”的規定,確認了“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5)刪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提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有利於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的穩定”;(6)將憲法第二十八條中的“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使憲法的表述更加科學,使部門法的相關表述與之相壹致。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第四修正案。這個修正案是條文最多、內容最廣的壹個。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憲法序言第七款第十八條“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修改為“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後,增加了“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壹句。這壹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 *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結果。這是通過克服許多困難和障礙取得的。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在中國生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繼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九條憲法序言第十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形成了由中國生產黨領導,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在內的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廣泛的愛國統壹戰線”,並將繼續鞏固和發展這個統壹戰線。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形成了由中國* * *產黨領導,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工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在內的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參加的廣泛的愛國統壹戰線。這個統壹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第二十條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修改為:“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憲法第二十壹條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它們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合法的所有權”和“國家保護公民依照法律規定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憲法第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條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改為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憲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二十六條憲法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第二十項修改為“(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第二十七條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赦免令,發布戒嚴,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八條憲法第八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修改為:“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國人民* * *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二十九條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修改為“(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的戒嚴”。

第三十條憲法第九十八條修改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壹條憲法第四章的標題修改為“國旗、國徽和首都”。憲法第壹百三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中國人民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總之,對憲法進行四次局部修改和補充,及時確定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成果,有利於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為各項立法提供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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