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夏回族自治區長城保護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長城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保護,規範對長城的利用,傳承和弘揚長城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長城,是指各類長城遺跡、壕溝、單體建築、封閉城堡及相關設施等。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文物部門認定並公布。

本條例的保護對象包括長城、經依法認定並公布的長城文化景觀要素以及與長城直接相關的其他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第四條長城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公益優先、屬地管理的原則,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風貌。第五條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將長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並將長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教育、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動員村民、居民開展保護長城的活動。第七條每年5月18日為自治區長城保護宣傳日。

長城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長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傳承和弘揚長城文化,增強公眾的長城保護意識,構建中華民族強烈的認同感。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長城保護宣傳,普及長城保護知識,加強對長城保護的輿論監督。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長城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

對長城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由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依法開展長城保護公益活動,參與長城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保護長城的公益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第十條以長城段為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毗鄰省(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定期召開長城保護聯席會議,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長城段為區域行政邊界的,毗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落實分段管理責任,協同配合,做好相關長城段的保護工作。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區長城保護規劃。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和自治區長城保護規劃,制定全國長城重要地段保護規劃或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備案。第十三條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相關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確保長城安全。

在長城建築控制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時,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報批,不得破壞長城的歷史風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長城保護相關規劃、審批長城相關建設項目、決定長城保護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向公眾提示的區域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的設立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害。

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的名稱、等級、公布機關、公布日期、建設年份、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 上一篇:總結煤礦工人的工作經驗
  • 下一篇:需要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