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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的汙染防治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市鼓勵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供水節水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五條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的管材、管件、設備、儀表和器具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範。城市供水設施中的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導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更換。所需費用應由設施所有者承擔。第八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消防規範配備消火栓,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城市消火栓的安裝應納入城市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維護管理費用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第九條公共* * *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服從城市供水專業規劃,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施。第十條公共* * *供水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供水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第十壹條用戶* * *用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供水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的要求。

本市供水系統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技術規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並予以公布。第十二條自建供水設施用戶* * *用水設施需要與公共* * *供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所有者應當事先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

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接駁申請。

供水企業未按時答復或者申請人對答復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處理。第十三條自建供水設施、用戶* * *供水設施與公共* * *供水設施連接的,供水企業與申請人應當簽訂連接協議,約定相關建設方案、排水設施連接方式、費用、損害賠償、連接後的管理權等事項。連接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供水企業應當自簽訂接駁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將接駁協議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連接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的要求進行,連接的設施應當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四條自建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汙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第三章設施維護第十五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維護公共供水設施,確保公共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註冊水表由供水企業購買、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室內安裝註冊水表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出現損壞、停轉、逆行、延時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用戶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註冊水表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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