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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入股業務有哪些風險?

國企入股業務有哪些風險?

國企股份制業務有哪些風險?其實職場上有很多知識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各行各業在職場上需要了解的內容是不壹樣的。我們來了解壹下國企股份制業務有哪些風險。

國企參股業務1有哪些風險壹、股權投資對象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非正規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點:

(1)直接投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投資和非貨幣投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出資股東也可能為其他股東虛假出資“買單”;

(二)出借資金協助他人虛假出資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非貨幣財產投資的風險點:所投資財產的價值或所有權存在瑕疵。

(2)股權轉讓的風險點:

(1)目標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負債。如果目標公司對外償還債務,轉讓股權的價值會受到影響。

(2)“零對價”股權有風險。

(三)增資擴股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壹:董事、高管未盡到盡職調查義務。

風險點二:惡意稀釋小股東利益。

風險點三:國有權益流失。

三、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承擔民事責任。

4.海外投資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國企入股業務有哪些風險?2國企控股投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持有國企投資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投資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的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企入股業務有哪些風險?3企業投資的法律風險

如何保證出資評估的真實合法?

與合夥人成立合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各出資人(合資企業和股東)出資財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關系到各出資人和將來註冊的合資企業或公司的利益。所謂投入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和評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騙手段隱瞞財產真實價值,虛報價格,虛假登記,出資股東負有行政和刑事責任;

其他股東負有支付差額的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根據虛假登記的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公司還可能承擔行政(罰款)和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大家壹起來經營企業,壹個投資人的虛假投資,會傷害所有投資人,給新註冊的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麻煩,比如補投資差額的壓力,缺乏營運資金的經營困難,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

在合資企業中,合資各方承擔連帶責任,壹方出資的財產不真實,意味著合資企業的補償能力降低,壹方的償債能力降低,當然意味著另壹方的償債份額可能增加,即另壹方的債務風險增加。

出資財產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物、現金、工業產權都可以作為投資財產,但用這些財產投資還是要註意壹些法律風險。

集體土地不得擅自轉讓。

由於城市發展和輻射,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價格低廉,具有升值潛力。村隊經濟組織以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場等集體土地吸引城市企業投資項目、辦廠、搞合資。合資失敗,需要還債時,才發現集體土地不允許擅自轉讓。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後只能進入二級市場,剩余金額在繳納國家土地收益後只能用於還債。

如果剩余金額不足以償還債務,此時,聯營合夥人(村組經濟組織)沒有其他財產,城企作為聯營方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余額由城企承擔,也就是說城企要增加自己的償債份額。

商標專利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財產。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商標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財產。雖然有學者主張商標、專利的使用權可以作為投資財產,但從我國現行法律(企業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來看,在實踐中操作並不可行。因此,目前商標專利權的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財產。

確保公司資本充實。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可以作為出資的客體,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中,股份已經被作為出資。以股份作為出資標的的,在操作中應特別註意保證股份出資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如果要考慮到股份價值相對於現金具有相當的彈性,高估股份價值會違背資本充實原則,必須審慎評估股份價值,規範股份出資的評估、定價和考察程序。

法定驗資機構應當對股份出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記載出資股份的狀況、股份價格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是否與擬設公司中股份的數量和面值壹致。股份出資應當成為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出資人的姓名、出資標的的股份及其價格、由此確定的出資數據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否則不能進行股份出資。

另外,股份出資的履行應符合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必須進行交付和轉讓,使所出資的股份真正屬於設立中的公司。公司成立時實繳股份的價格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明顯不符的,股份出資人應當補足差額,以保證公司成立後資本充實。

警惕投資的真實性。

與外國投資者的合資企業需要審查外國投資者是否以其自有財產作為出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投資者(股東)應以其自有的無權利瑕疵的財產作為出資財產。在實踐中,壹些外國投資者采用租賃、借用他人財產或以具有抵押和其他擔保權利的財產作為其出資。在合作經營和合資期滿之前,外國投資者看到市場不好,他們的企業虧損,就會逃跑。出資的財產不能拍賣抵債,因為是別人的財產或者財產被別人抵押,真實所有人主張所有權,財產應當返還真實所有人;

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拍賣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償還抵押權人。這樣,中方和合資企業的權益必然受損,合資期滿固定資產歸還中國也就成了壹句空話。壹些外國投資者用借來的貸款作為他們的出資財產,想成立壹個合資企業或讓中方擔保他們的貸款。實際上他們還是用別人的錢自己出資,盈利分紅,然後把虧損留給中方,把投資風險轉嫁給中方。

也有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或包銷合資企業的貨物而不付款,或通過承包合資企業固定投資收益而不承擔投資風險的方式抽回投資,變相抽回投資。

企業開辦新企業的債務承諾

根據最高法院1994號司法解釋,企業開辦新企業,新企業資金不到位,開辦企業應當對新企業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這分為兩種情況。第壹,如果新企業名稱註冊為100萬元,實際只有50萬元。如果負債200萬,原企業的新企業已經取得法人執照,投資畢竟達到法定最低註冊。

新開辦企業作為獨立法人,以自身654.38+0萬元(有限責任)對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原企業承擔名義註冊金額(654.38+0萬元)與實際到位資金的差額,即承擔新開辦企業50萬元債務。二、新開辦企業以654.38+0萬元的名義註冊,但作為以生產經營或商業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實收資本僅為30萬元,違反了《公司法》對該類公司法定最低註冊金額(50萬元)的要求。

即使原企業已經為新設企業取得了法人執照,新設企業在法律上也只能算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因此,原企業作為總公司,應對新設立的分公司承擔全部負債,即原企業所承擔的債務金額(200萬元)與新設立企業實繳資金(30萬元)的差額(654.38+0.7萬元)。可見後壹種情況的處罰更重。

有些企業想成立壹個新成立的企業作為子公司,並獲得利潤和分紅。虧損讓子公司以其有限的資產(靜態,即有限的註冊資本)承擔有限的責任,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規避投資風險。

。如果像第二種情況,實際實繳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註冊金額,這個想法就無法實現。在法律上,這類新創業企業根本不被視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而只是作為分支機構,因此原企業為新創業企業承擔更多的風險,分擔更多的債務責任。

虛假註資導致真實債務

東方建材公司經理王看中了建材市場的銷售渠道和方式,建材市場經理劉看中了東方公司的國企招牌。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同意東方公司在大星建材市場投資12萬元。大星建材市場註冊資本由800萬元增加到2000萬元,成為占其60%股份的控股股東。同時,大星更名為東方公司。但東方公司壹下子拿不出12萬元。

雙方達成協議:先由東方公司通過銀行向大星建材市場註資200萬元,後將銀行文件變更為654.38+02萬元,拿到驗資報告並辦理變更登記。換證後,大星建材市場在幾個月後將2007元返還給東方公司。A公司從大星建材市場訂購建材,雙方約定壹個月後支付貨款。甲公司壹次性支付大星市場10萬元。

經理大星將這654.38+00萬元投入證券市場,試圖利用時間差“借雞生蛋”,結果虧了,只剩下654.38+00萬元。當合同到期時,大星不能供應它。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大星既不能供應也不能償還。A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進行了保全訴訟,查封了大星建材市場的房產,卻發現大星建材市場的房產僅價值500萬元,無法賠償A公司10萬元的貨款。

A公司通過調查,了解到東方公司出資的事實,采取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方式追加東方公司為第二被告,要求東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東方公司的虛假註資帶來了真實的債務。

法院查明,東方公司明知其出資不足,仍篡改銀行文件、虛假註冊、抽逃資金,導致大星建材市場註冊資本不實。東方公司應在大星建材市場虛假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東方公司和大星建材市場均償還了A公司的貨款..

並購別人要理清債務黑洞。

企業並購成功率不高。失敗的原因之壹是並購與被並購方的信息不對稱,被並購方無法摸清被並購方的真實債務和財產狀況。並購後無緣無故產生大量債務,新項目難以註入資金,導致並購失敗。不能簡單地從資產負債表或賬目反映的情況來驗證。很多報表和賬目都是假的。許多潛在債務不能真實完整地反映在報表和賬目中。

如企業借據、已簽字的提貨單、信用支付、質量索賠等。也有財產清單與實物財產不符的。因此,需要對財產進行清查核實,核實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審查被並購方的各種對外合同,如銷售、擔保、代理、租賃、合同、供貨、商標專利、勞動合同等所包含的債權債務。合並合同應明確約定,僅承擔債務清單中所列債務,自交割日、收購日或約定接收日起,收購方(被收購方)不承擔被合並方(目標公司)的債務。

在實踐中,壹些合並公司為了避免目標公司無法計算和核實的債務黑洞,先與目標公司進行聯營、合資、承包、信托、租賃,經過壹段時間的磨合後再談目標公司的整體產權轉讓,即承包、租賃的有效延續和合並的適度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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