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列舉中國近代史上兩個進步的法律文件。

列舉中國近代史上兩個進步的法律文件。

& lt《臨時合同法> & lt中國土地法大綱& lt《臨時契約法》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在孫中山的領導下,進行了壹系列的政治和社會改革。臨時參議院用了壹個月左右的時間制定了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三月11、孫中山在南京以臨時大總統名義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附則七章,共五十六條。憲法是當時中華民國的最高法律,體現了資產階級革命中“主權在民”的政治原則,也按照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了中央制度。為防止袁世凱日後篡改《臨時約法》,在附則中特別規定,修改憲法必須“由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或臨時總統提議,五分之四以上參議員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者決定”。《臨時約法》的頒布是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壹件大事,是中國第壹部具有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件。它具有積極和進步的意義。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它不僅具有現實進步意義,而且在中國憲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lt中國土地法大綱>中國土地法大綱是在總結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經驗,特別是五四指示實行以來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之壹。中共中央成立之初,就開始從事農民運動,探索正確的土地改革方針、政策和路線。到7月1947,黨中央和各革命根據地相繼制定了許多關於土地改革的法規和政策。比較著名的有《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蘇聯土地法》(中國革命軍事委員會1930年頒布)、《蘇聯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蘇維埃政府關於沒收和分配土地的規定》(日本蘇聯臨時中央政府1932+02年批準)。這些法規大多是* * *黨員在土地制度改革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反映了探索正確土地改革路線的曲折歷程。正是這些土地法的經驗教訓,為我國土地法大綱的制定提供了借鑒。人民解放軍戰略反攻開始後,中央工委根據中央的決定,在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了全國土地會議。會議詳細研究了我國的土地制度,總結了土地改革的經驗,特別是五四指示實行以來土地改革的經驗教訓。會議認為,解放區執行五四指示,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會議最後主要討論了土地改革政策,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全文十六條。其主要內容是:壹是規定“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剝削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時規定“取消壹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對於富農來說,只有封建剝削部分,即租佃土地,才會廢除。富農經營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得到承認,這是地主和富農的區別。不僅糾正了五四指示照顧地主的不徹底性,而且公開舉起了廢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幟,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二是規定“農村中壹切地主的土地和公有土地,由農村農會接管,農村中其他壹切土地,不分男女老幼,壹律按農村全體人民平均分配,多劃地以補少,多劃肥以補薄質,使農村人民獲得平等的土地,歸大家所有。“總的來說,這個規定有利於滿足廣大農民首先是貧農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蹈歷史上‘地主不分富農壞田’的覆轍。而且,“方法簡單,容易實施,容易被文化程度低的農民接受。“同時,地主來自黨內外的阻力可能會減少,壞幹部可能會鉆空子,補更多的果子。”簡而言之,“利多弊少。”第三,規定“劃撥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權證書,承認其在壹定條件下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的權利”。"保護工商部門的財產和合法經營不受侵犯."這些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此外,還規定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法機關,以及土地分配中的壹些特殊問題。可見它是壹部徹底的、比較完整的土地法大綱。
  • 上一篇: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 下一篇:簽了認罪書會被判刑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