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的血液、胎盤、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腎臟、假肢、屍體、“百年老湯”、股票、爛尾樓……我們都可以談事情嗎?這就促使我們用眼睛的視角——常鵬傲(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以下簡稱常):財產權,看著文學創造意義,是人對物的特定權利。物是物權的客體。如果事物不存在,權利將如何附加?所以,要想知道物權,首先要看“物”是什麽。(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以下簡稱李):我們每個人都深深地嵌入這個世界。但是,對什麽是“物”的追問,自然包含了提升人的主體性的價值主張,而不是簡單的事實判斷問題。我認為這個命題的發展應該遵循三個遞進的邏輯層次,即人與物的界限、客觀事物與法律事物的界限、法律事物與民事事物的界限。常:對,大坤是藏在“物”裏的。我們可以在法理學上拓展這三個層面。首先是人與物的界限。在當代“法律人”看來,這種劃界似乎是理所當然的,普洛·特戈拉“人是萬物的尺度”這壹命題的合法性似乎毋庸置疑。歷史並非如此。在現代民法始祖古羅馬法的視野中,人、動物和自然平等地生活在宇宙中,人對自然和萬物的主觀態度尚未確立,人與物的區分並不明確。比如,在物質形態上屬於人的奴隸,在羅馬民法中只是與土地、衣服、金錢同等地位的物品。這種情況直到15、16世紀才有所改變。法律明確區分了自然人和其他事物,並規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人格。在這壹點上,民法中的人和物有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後來的民法基本遵循這種人與物的二元劃分。常:是的。為了維護人的至高無上的主體地位,首先要劃清物與人的界限,將法律上的“物”限定為人以外的物,使人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然而,現實生活的需求和科技的進步不斷挑戰著人體與物的界限。首當其沖的是從人體向物的轉化,即在不損害人體正常形態和功能完整性的情況下,從人體分離出來的器官和組織不再承擔主要價值,而是轉化為合法性質的物,如剪發、獻血、摘取器官等。前段時間醫院賣胎盤的現象和這個有關。胎盤在母體中構成人體的壹部分,自然離開母體後,就成了壹個東西。每個人都是母親,除非她有明確的意願,任何人包括醫院都不能隨意處置,否則就是侵犯所有權。李:人體改造出來的東西是特殊的。畢竟他們已經被裝載了非凡的主觀價值。不同於壹般的東西,法律應該區別看待,否則會導致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比如器官交易,血液黑市,胎兒盛宴。而且,並不是所有從人體分離出來的器官或組織都會立刻轉化為東西,還要看原主人的意願。如果原主人仍有使器官或組織在未來重新進入原主人身體的目的,那麽它們仍是身體的壹部分。德國聯邦法院的壹個案例就說明了這壹點:壹名男子提取自己的精子,在醫院冷凍,以備未來的生殖需要。但後來醫院不小心把精子弄丟了,雙方為此打官司。法院認定醫院侵犯了該男子的人身權利。常:這個觀點有道理。此外,還有物轉化為人體的情況:壹是從人體分離出來的器官或組織被植入他人體內後,成為新主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再是物,原所有者不能再對其主張所有權。二、原本屬於自然界物體的東西(如醫用鋼連接接頭、心臟起搏器等。)進入人體,成為身體機能正常運轉的必要組織,它們就屬於人體,不再是物體。常:以上是人與物的界限。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進入法律的眼睛。要成為法律世界的東西,必須符合壹定的標準,這就涉及到客觀事物和法律事物的劃分。這裏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國內法和國際法。但是,很難建立壹個法律客體的普遍標準,不同法律確認的客體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勉強提取出法律事物的壹個共同因素,它和客觀事物的區別也可能是非常微薄和徒勞的。李:妳說的有道理。壹個客觀的東西要想成為法律的東西,首先要可控。可控性因為主體控制能力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宇航員可以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舉杯望明月”。其次,事物也要符合主體的需要。由於主體的需求層次不同,客觀事物進入法律的渠道、領域和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國際法上屬於國家領土,在民法上是記載在土地登記簿上的特定地塊。常:這也說明法律客體和民事客體是有區別的,因為民事客體是具體化的、特定的,在可控性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物質性的標準要求事物必須客觀存在,具有壹定的形狀或占有壹定的空間。相應地,物權客體應當是有形的,其物理形態可以是固體、液體或氣體。沒有物理實體的無形事物,如商譽、信用、商業秘密、理念等。,都不是物權的客體。值得壹提的是,壹些商家宣稱的“百年老湯”雖然有物質基礎,但卻表現出了更高的善意。能否簡單地歸入物的範疇,需要認真考慮。這個標準讓我們知道,產權和產權不是壹回事,後者的範圍更廣。既可以是存在於有形物上的財產權,也可以是附著於無形物上的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但在法律的特別規定下,無形物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票據、債券、股票等權利可以進行質押。李康:但是,具體要求是獨立存在的,可以與其他階段區分開來。滄海壹粟不具體,沒有辦法在上面建立產權。特定性標準還區分了財產權和債權。作為債權主體,物可以是非特定的,債權人在物被特定交付後才享有財產權。另外,可控性表現在人們對於社會生活共同需求的控制。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來越強,電、天然氣、光波、磁波等沒有特定形狀但能被人類控制的東西也成為了財產權的客體。再比如,隨著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對能夠形成降水的雲的控制越來越多,需要合理分配利益,這可能使其進入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常:這些標準很有意義,可以幫助我們改變很多常見的誤解。比如與房產中介簽訂了壹份預售房屋買賣合同,很多人認為此時買方就是房屋的主人。其實它買的只是壹個“爛尾樓”,只是壹個預期收益,而不是現實的具體存在。如果買不起產權,買方就不能成為“房主”。
上一篇:糧食收購許可證可以異地購買嗎?下一篇: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國食用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