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是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淫穢的專門描繪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圖書、期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
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
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壹款所稱其他淫穢物品,包括互聯網上、移動通信終端上、電話站上的淫穢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電子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電話臺的語音信息,都不是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電子文學和具有藝術價值的藝術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292號令)
第十五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或者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a)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對商業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通報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
5.出版管理條例(2011令第594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七條面向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忍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6.淫穢色情出版物認定暫行規定(國新辦〔88〕1512號)
第壹條為實施國務院《關於禁止淫穢物品的規定》和《關於重申禁止淫穢出版物的規定》,明確淫穢色情出版物的認定標準,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宣揚淫穢,有下列內容之壹,喚起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墮落,但沒有藝術、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穢描述;
(二)公開宣揚色情、淫穢圖像的;
(三)以淫穢方式描述或者傳授性技能的;
(四)具體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兒童性行為的具體描述;
(六)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述與性變態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行為;
(七)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淫穢性行為描述。
第三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不淫穢,但部分內容含有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害,缺乏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第四條含有淫穢、色情內容並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表現人體美的藝術作品: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作品,如解剖生理知識、生殖知識、疾病預防等相關的性知識、性道德和性社會學等,不屬於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範圍。
第五條新聞出版署負責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的鑒定或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承擔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色情出版物提出鑒定或確認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雜誌、圖片、畫冊、日歷、音像制品和印刷品。本規定所稱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淫穢色情聲音認定暫行規定(新規[12005]61)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語音信息,是指通過固定電話傳輸的語音等信息。
第二條淫穢音頻是指壹般宣揚下列內容,足以激起、引誘普通人產生性欲的聲音等信息:
(壹)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穢描述;
(二)以淫穢方式描述或者傳授性技能的;
(3)詳細描述亂倫、強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細節;
(四)具體描述兒童性交,或者具體描述成人與兒童的性行為;
(五)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其他性異常行為的;
(六)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的具體描述;
(七)淫穢突出性器官描寫的;
(八)傳播有關性行為的淫穢聲音;
(九)其他對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行為和性器官的淫穢描述。
第三條淫穢音頻信息,是指含有部分淫穢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語音等信息。
第四條描寫表現人體之美的藝術作品,介紹具有藝術價值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作品,有關人體解剖和生理的知識,有關生育、疾病預防等性知識,性道德和社會學的知識,不屬於淫穢或者色情。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的要求,對淫穢色情音頻信息進行鑒定。
公安部門、電信管理部門等部門在請求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淫穢或者色情音頻進行鑒定時,應當提交鑒定委托書,寫明案名、音頻站名稱、截取音頻的時間和長度,並提供足夠清晰、時間長度的音頻材料。
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組成淫穢色情音頻鑒定委員會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淫穢色情音頻鑒定工作。
根據公安部門和電信管理部門的委托書,由淫穢色情音頻鑒定委員會或指定的專門機構對提供的音頻資料進行鑒定,制作鑒定書,送交受委托的公安部門或電信管理部門。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標準(2004年6月10實施)
第壹條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自律,遏制淫穢色情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促進互聯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互聯網站不得發布或者傳播中國法律法規禁止的淫穢、色情及其他有害信息。
第三條淫穢信息是指宣揚淫穢行為的整體,具有
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具有下列內容之壹,喚起人們的性欲,使普通人腐化墮落,但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包括:
1.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穢描述;
2.宣揚色情和淫蕩的圖像;
3.淫穢描述或傳授性技能;
4.詳細描述亂倫、強奸等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細節,可能誘發犯罪;
5.描述兒童的性行為;
6.對同性戀性行為或其他性異常行為的淫穢和具體描述,以及對與性異常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的具體描述;
7.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猥褻性行為描述。
第四條淫穢信息是指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整體上不淫穢,但部分內容含有第三條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缺乏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信息。
第五條從事發布新聞信息、公告欄服務和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自有資格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的媒體或其他合法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不得誇大或集中展示有關性暴力、性犯罪、性醜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必須嚴格控制數量,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發布。發布這樣的新聞信息,要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公德,保證正確導向。
第七條發布醫療、身體健康、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及相關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信息時,應當建立審核制度,確保信息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不得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欄目;開設交友專用頻道或專欄時,應明確說明專欄宗旨、網民行為規範及發布相關法律警示;非註冊用戶不得在此類頻道或欄目上發布信息,註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在發送前經過審查。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系統、短信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用戶,應當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涉嫌犯罪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條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違反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網站或企業建立聯盟或合作關系。
第十壹條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廣告;不得為含有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網站或網頁提供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互聯網網站違反本自律規範的,應當及時糾正;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有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自覺接受政府管理。
第十四條加入《互聯網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當遵守本自律規範。
第十五條《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自律規範》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互聯網低俗信息專項整治(2009)》發布的低俗信息認定標準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正在組織開展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以遏制互聯網低俗之風蔓延,進壹步凈化網絡文化環境。全國根治網絡低俗之風專項行動辦公室發布了專項行動中低俗信息的認定標準,這些情況大多可以認定為相關法律法規所界定的“淫穢色情”信息或“危害社會公德”信息。具體包括:
1.直接暴露和描述人體性部位的內容;
2.展示或隱藏性行為、挑釁或侮辱性內容;
3.用帶有性暗示、挑逗的語言描述性行為、性過程、性方式的內容;
4.全身和私處都沒有衣服,只用身體來掩蓋私處的內容;
5.曝光、偷拍、泄密等。侵犯個人隱私的;
6.以低俗、挑逗性標題吸引點擊的內容;
7.有關部門禁止的色情有害文字、音視頻內容,包括部分電影的刪節片段;
8.傳播壹夜情、換妻、性侵等有害信息;
9.情色動漫;
10.宣揚暴力、惡意謾罵、侮辱他人等。;
11.違法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等相關內容;
12.惡意傳播侵犯他人隱私的內容;
13.在互聯網上推廣淫穢色情網站和低俗信息的鏈接、圖片、文字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