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軟件保護模式。這主要是互聯網消費者通過技術手段進行自我選擇和控制的壹種模式。這種模式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希望寄托在自己手中,通過壹些隱私保護軟件實現對網絡用戶個人隱私資料的自我保護。
3.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規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網絡隱私保護的基本原則、具體法律規定和制度由國家通過立法依法確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司法或行政救濟措施。例如,歐盟在1995年6月通過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要求歐盟各國根據該指令調整和制定自己的個人數據保護法。
以上三種保護模式各有利弊。行業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國為代表的相關國家的隱私理念是以自由為基礎的,有利於促進行業的發展,但在發生利益沖突時容易造成對網絡隱私的侵犯。但軟件保護模式有賴於相關技術的發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規制更容易保護網絡用戶的隱私,但另壹方面也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義務,這可能會傷害他們對網絡服務的熱情,從而阻礙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學者們認為可以采用三者相結合的保護模式:以立法和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和技術為補充。從我國目前的隱私權保護立法來看,隱私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並沒有成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中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
保護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其依據只是憲法確立的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個別條款。最高人民法院1988頒布的《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和1993頒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通則》直接規定隱私權的不足,但它們在2001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確定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這是壹個立法上的進步,但仍然遺憾的是,隱私權作為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的地位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確。關於我國網絡隱私的法律保護,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997 18條規定:“不得在網絡上散布惡意信息,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侵犯他人隱私。”1997 65438+2007年2月30日,公安部頒布實施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利用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6月5日+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絡隱私權相對成型權的法律,只是在壹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國網絡隱私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學術界對我國網絡隱私權立法完善的建議:
1,采用綜合模式,制定部分行業標準。
從網絡隱私權的立法趨勢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但簡單的立法模式也可能制約網絡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網絡經濟還處於初級階段,還不成熟。同時,考慮到中國的法治體系和壹貫的法律傳統,應采取綜合模式,兼采兩種模式的優點。有些行業標準可以先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
2.制定保護網絡隱私的專門法律。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壹項獨立的人格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立法壹直忽視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憲法只規定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權。《民法通則》也不保護作為獨立人格權的隱私權。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公民不能以其隱私權單獨受到侵犯為由起訴。我們應該加強網絡隱私權的專門立法。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法律位階較低,無法有效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此外,全國大部分地區也有地方性法規保護網絡隱私安全,但我們知道網絡沒有地域限制,很多網絡侵權案件甚至是跨國界的。這些地方性法規根本保護不了公民的網絡隱私。因此,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與人們的生活聯系越來越緊密,迫切需要壹部針對網絡隱私保護的國家專門立法,讓網絡隱私的保護有法可依,同時讓侵犯網絡隱私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讓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賠償。
3.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網絡隱私保護具有可行性。
首先,在侵權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民事責任。如果是任意或非法造成對公民隱私的侵害,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特別是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其次,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侵犯隱私”罪,使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受到刑法的懲處,以增強其威懾力。最後,行政法規應加強工作人員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工作原因,行政機關很容易收到公民的個人信息,因此加強行政工作人員保護公民隱私的意識尤為重要,其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應受到嚴懲。
4.加強行業自律和政府管理。由於網絡信息的虛擬性,法律法規的剛性管理必然會影響網絡的順利發展。因此,在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中,通過政府管理保護網絡隱私、促進行業自律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知識。壹方面,經營者對隱私權負有絕對的保護義務,應當包括信息采集者的告知義務、合法采集義務、依法使用義務和防止泄密義務。經營者應當認真執行,即壹旦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就從制度上保證了網絡用戶的利益,建立了真正的互信關系。另壹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角色,構建促進市場自治和行業自律的主導型和服務型政策相結合的政府。就政府管理的性質和方式而言,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生活不是幹預,而是作為壹種內部力量和內部領導力量,而不是從外部幹預。因此,政府著重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對我國網絡產業進行引導、培育和規範,以網管網,實現科學、經濟、互動、運營的管理和法律自律。2013,165438+10月2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壹致通過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決議。這項決議由巴西和德國發起,是在美國被曝對各國進行大規模監控的背景下提出的。
巴西大使說,該決議首次確立了人權也需要在互聯網上得到保護。德國大使問道:“在數字技術的世界裏,人類的隱私還受到保護嗎?技術上可行的東西應該允許嗎?”早些時候,德國和巴西向聯合國提交了壹份反對大規模監控的決議草案,要求結束大規模監控,保護人們在通信中的隱私權。草案呼籲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關註大規模監控造成的損害。
該決議草案沒有指明任何國家,但人們普遍認為,該決議草案是對美國最近大規模全球監控的憤怒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