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應當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公司拖欠工資怎麽辦?
首先,如果工人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勞動監察;優點:方法簡單。缺點:某些地區的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而且壹般都能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需要多壹點程序和專業指導。
第二,如果是為個人打工,那就不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
1.雇主故意違約。多見於餐飲、服裝、制鞋等企業。由於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也發生在電腦企業。用人單位故意拖欠,不給農民工錢。
2.由於部分企業管理不善,農民工工資時不時還能按時領取。如北京美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向員工吹噓自己資金實力如何雄厚的同時,為了不給員工發應得的工資,偷偷變賣資產,導致40多名員工損失3個多月,金額達50多萬元。
3.把拖欠工資作為留人的手段。用尾債作為留人手段在建築行業很常見。包工頭普遍擔心春節後人手不足,或者去找其他包工頭,經常拖欠農民工部分工資,壹般在600元左右,迫使農民工來年繼續在他們手下幹活。
4.提前施工是拖欠工資的根本原因之壹。據調查,有這樣壹個不成文的“潛規則”:多數開發單位把“施工企業預付工程款”作為投標的必要條件。當工程進展到壹定程度,開發商會分階段將工程款撥付給施工單位,這就為拖欠工資問題埋下了伏筆。
5.農民工法律意識差導致欠薪。農民工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能力較低。他們認為,給不給錢,或者什麽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無能為力。
6.政府項目資金缺口大,導致拖欠。
拖欠工資和開欠條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嗎?面對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先通過勞動仲裁追償,並尋求第三方的幫助。
幹部單位工作總結1
在學院各級領導的關懷和團委的直接領導下,緊緊圍繞“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宗旨,以“團結、求實、創新、奉獻”的精神積極開展工作。20xx年上半年,學生會全體成員齊心協力,不斷拓展工作領域,創新工作模式,改進工作方法,圓滿完成了本學期的工作計劃,取得了壹定的成績,具體如下:
壹、建立健全學生會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和要求
學習規則的經驗1
最近銀行大力組織開展“公司規章制度”教育活動,我積極參加,印象深刻。壹是深刻感受到了學習的收獲,進壹步樹立了合規意識,為我在工作中處理好發展與風險的關系指明了方向;二是深刻感受到了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經過了解,我發現壹些違規違紀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各項業務操作仍然存在壹些風險隱患。學習公司的規章制度,堅持合規運營是非常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