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勞動者有法定過錯,則沒有賠償,其他人將根據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非法解雇的人將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他們都是勞動合同制下的員工。只是以不同的勞動合同條款,他們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和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單方解除合同並辭退勞動者;
4.如果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賠償金。其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工作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年,未滿半年的支付壹年。
解雇員工補償的支付條款: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者的醫療補貼也應增加。重疾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每工作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綜上,勞務派遣工被工廠辭退是有賠償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