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孫子女。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不僅包括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所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養子女等。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和子女的上下壹代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有兩種模式: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如我國的葡萄牙、澳門)采用四分法模式,將親屬的法律來源分為婚姻、血緣、姻親、收養。
第壹,我國采用二分法,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種。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因婚姻而成為配偶的男女雙方的親屬。配偶是親屬關系的核心
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的來源和基礎,在親屬關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2)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根據血緣來源的不同,血親可以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血親。
血親。
(3)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壹方與另壹方因婚姻而產生的血親關系,如兒媳與
公婆,女婿和嶽父母,夫妻兄弟姐妹,老婆和老公兄弟姐妹。根據姻親的關系
鏈接,公婆分為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
直系親屬是誰?
目前,我國法律對直系親屬的定義和範圍比較模糊。壹般認為,直系親屬的範圍比直系親屬更廣,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壹)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虛構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比如:父母,孩子。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血親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也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二)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親屬和配偶。比如在戶口本和壹些表格中,直系親屬是:配偶、父母、子女。
(3)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比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是: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死亡。這裏的血親包括虛構的血親。
(4)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比如會計回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解釋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配偶關系。
可見,直系親屬是否包括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律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固定的範圍。
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和世代生自己的人,包括直系長輩(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和直系後代(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如父母與女兒、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沒有直接血緣關系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包括同輩旁系血親、長輩高於自己的旁系血親和晚輩低於自己的旁系血親。
我國民法典是以血親之間的“代”來計算親屬關系的親疏,“代”的計算方法是代與代之間。計算直系血親時,以自己為第壹代,然後從自己向上或向下算,算到父母為第二代,算到爺爺奶奶為第三代;倒數到子女是第二代,倒數到孫輩是第三代,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
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