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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匯款的風險控制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主體資格要求。

(1)具備從事外匯業務的資格。由於外匯匯款業務屬於外匯業務範疇,銀行必須有外匯匯款業務的準入權。外匯業務咨詢部編制的《銀行匯票業務準入與退出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申請簽發銀行匯款的銀行應具備的準入條件。

2.法律文件的改進和審查

外匯匯款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匯款申請書、付款通知、匯票等。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提供的法律文書壹般由銀行制作,屬於標準合同。因此,對於銀行來說,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文件,確保相關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確保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全面平等,是銀行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這種法律風險應主要通過完善法律文書條款、加強法律文書審核、做好內部法律審查來控制。

在規範法律文本的基礎上,銀行應加強對匯款指令的審查。匯款指令的內容必須清晰、準確、規範。同時,銀行應及時了解國際制裁信息,防範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此外,銀行應積極防範匯款指令的傳遞風險,確保匯款指令準確送達匯款銀行。

辦理匯票外匯匯款,匯款行需要向匯款人出具銀行匯票。由於匯票具有形式性和文義性的特點,所以匯票的制作必須具備法律要件,匯票權利的發生和存在依賴於匯票記載的法律事項,匯票上的權利義務僅由匯票記載的文義決定。任何匯票參與人不得以匯票以外的任何方式改變或補充其字面意思,以改變字面意思所表示的權利和義務。

3.規範職位分配

(1)匯出匯款業務支付頭寸風險控制。在為匯款業務分配頭寸的問題上,匯款行面臨的第壹個問題是匯款行的選擇。在選擇匯款銀行時,應遵循選擇直付路線、減少中轉環節、減輕費用負擔、提高匯款效率、縮短支付結算周期的原則,並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地區)的政治經濟條件等因素,合理選擇匯款銀行。選擇合適的匯款銀行後,在進行匯款業務的頭寸調配時還應註意以下問題:必須在信函匯款委托書或匯票上註明頭寸的支付方式,匯票的付款行必須是匯款銀行的開戶行。除客戶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出具中心匯票。對1萬美元以上、654.38+0萬港元、6萬英鎊、654.38+0.5萬德國馬克、50萬法國法郎(或等值654.38+0萬美元的其他貨幣)的境內外銀行間簽發的匯票,開證行應主動逐筆向付款行發出收費確認電報。

(2)匯入匯款支出頭寸的風險控制。對於匯入匯款,支付結算的原則必須是“適當收位”,匯款銀行不會墊付。銀行收到外部開戶行匯款後,應先核對匯款幣種是否與賬戶幣種相同,同時核對付款指令是否標註“貸記”或“請借記”字樣。匯款銀行核對上述事項與印鑒相符後,可以進行諒解付款。銀行收到境外或港澳聯行匯款後,核對支付指令是否註明持倉路線,核對無誤、印鑒和收費壹致後方可支付。托收行開出的支付收款人在托收行頭寸的匯票,需要在頭寸托收後進行托收支付。

4.加強外匯業務合規審查。

(1)加強匯款業務結售匯合規審查。銀行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管理暫行辦法》。銀行受理匯款人的匯款申請時,應當要求匯款人同時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業單據和其他有效憑證。銀行只有在核對單據無誤後,才能辦理對外匯款業務。

對於外匯匯款,銀行應做好外匯結算工作。未經規定或批準可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必須結匯,不能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匯出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2)加強銀行匯票簽發和支付的合規性審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銀行在辦理票據匯款業務時,應加強對外支付資金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和監管,加強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銀行在辦理匯款、簽發、承兌匯票、匯款結算和票據付款時,應嚴格審查票據和付款結算憑證的要素,確認其票據和付款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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