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方法
1.利用關聯方通過轉移定價逃稅。
(1)通過設立控股外資企業轉移利潤。壹些外商利用我國沿海優惠政策,將部分生產活動轉移到沿海地區,設立“兩頭在外”的制造加工企業。這些企業沒有獨立的購銷網絡,購銷活動必須依托境外關聯公司,與境外關聯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內部定價。企業在為境外關聯公司服務時,通過支付更多的勞務費和巨額技術指導費、服務費等方式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生產經營權提高原材料進口價格,降低產品出口價格,造成虛假虧損以避稅。
(2)提高設備價格,增加投資成本。壹些外商將技術轉讓價格隱藏在設備價格中,以避免繳納特許權預提稅。還有壹些外商利用自己對國際市場信息的了解,擡高投資設備的報價,比國際市場價格高出數倍,甚至把淘汰的設備當作新設備來報價。外國投資者通過提高設備價格,不僅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而且增加了設備折舊額,增加了生產成本,減少了企業利潤,從而規避了中國的稅收。
2.利用中國稅制的差異避稅。
(1)利用稅法的優惠條件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結轉虧損的稅收優惠。壹些外商通過選擇會計方法人為調整利潤,以逃避國家稅收。壹些外商為了追求更多的利潤,在享受了“兩免三減”優惠期後,要麽改變廠名,遷移廠址,要麽劃出主廠房,把壹個老廠變成幾個新廠,但產品品種和銷售渠道沒有改變,卻要求重新獲得“兩免三減”稅收優惠。
(2)工程人工費的轉移。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承包工程作業扣除部分材料價款後可以征稅。因此,壹些外商想方設法擡高材料價格,降低人工成本,將人工成本轉嫁到材料價格上,以擴大材料免稅額,減少納稅。還有壹些外商,打著第三方的幌子,實際上是包工包料,轉包工料,以減輕稅負。
(三)利用保稅區優惠政策避稅。中國在不同的地方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將經營場所設在保稅區,生產場所設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對集中的高稅收地區,依法享受低稅收地區的稅收優惠。
(4)虛報財產損失,逃避稅收。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財產的凈損益,應當計入當年損益。外商利用這壹規定虛報財產損失,提前報廢或將損失在稅前列支,但不記錄處理所得,以減少稅收。
(5)減少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屬於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不能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預先扣除。但是,投資者以貸款形式獲得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外國企業為了避稅,利用兩種融資形式的稅收差異,將本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換為貸款,人為增加企業成本,減少企業應納稅利潤。
3.利用我國稅收征管的漏洞避稅。
(1)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壹些條款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有限。壹些外商通過少報居住時間或利用我國各地區之間聯系不緊密的優勢,在我國不同地區居住,從而成為非居民納稅人,達到只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目的。
(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由於我國不實行比重原則,與上述機構無關聯的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取得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壹些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或繞過常駐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和銷售商品的外資企業;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采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分攤,全部由代表處承擔,以抵消其營業利潤,偷逃稅款。
二、國外避稅的原因
國外避稅的內在動機是追求高額利潤或實施全球經營戰略。外部原因有:
1,地方政府太縱容了。地方政府對外商投資的考核只註重數量而不註重質量,還對那些沒有發展前景的項目開“綠燈”,為外商日後避稅、撤資埋下隱患。還有壹些地方政府認為對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就是稅收優惠,不能嚴格執行,從而嚴重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導致外國投資者對避稅缺乏信心。
八、相關性原則
相對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對性原則,壹是與取得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買賣政府債券的支出;二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比如企業的非公益性贊助費用、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出售給員工的房屋折舊費用等。三是個人消費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招待費。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應納稅所得額的非相關費用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仍然普遍存在,減少非相關扣除仍有很大潛力。
九、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壹項成本或費用只有在內容和金額上是合理的,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就要進行調整。合理性原則經常出現在涉及關聯交易的稅收調整中。當不相關方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以公平價格進行交易時,最終的談判結果壹般是公平的市場價格。但是,關聯方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以高於或者低於公平交易的價格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的,視為違反合理性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必要增加反避稅條款進行合理納稅調整。
X.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費用是否真實、明確、相關、必要、合理。如果是違規支出,即使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經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稅前扣除。例如,罰款、罰金、滯納金和政府沒收的財產損失、非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和賄賂費用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支付的不準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成本費用的扣除。對於收入,筆者認為不應受合法性限制,即主張所有收入都應納入企業總收入,無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可以部分糾正司法的不完善。
XI。歷史成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所有的財產都應當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為取得某項財產而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成本。雖然價格變化會影響房產的市場價值。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以原始憑證為依據,比較客觀。它具有可驗證性和易獲取性,因此用於企業所得稅計算。
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按歷史成本確定後,各項財產發生減值的,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委托貸款、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的減值準備。只有在各種財產發生真實損失、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的情況下,歷史成本才可以稅前扣除或攤銷。
按其歷史成本確定每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後,每項財產評估增值或其公允價值處置收益的,企業將評估增值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計稅事務所後,方可按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財產的計稅成本:已繳納所得稅;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應按歷史成本征稅。
十二。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界限,任何收益僅覆蓋壹個納稅年度的支出都應視為收益性支出。允許在支出年度稅前扣除;支出效益延伸至兩個以上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允許在當年稅前直接扣除,而應當通過折舊等項目逐年在稅前攤銷。
如果企業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支出和資本支出之間沒有正確的劃分。本應計入資本支出的,卻計入了收入支出。會低估資產和當期收入,造成多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企業所得稅延期繳納:本應計入收入支出的,計入資本性支出。會高估資產和當期收入,造成低估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資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等方面的支出,不允許在當年稅前直接扣除。
十三、會計核算方法在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原則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在壹個納稅年度前後的各個期間應當保持壹致,不能變更。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如果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方法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發生變化,將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如果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可以隨意改變會計方法,就可以通過改變會計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避稅或節稅的目的,甚至偷稅漏稅。
如果企業確實需要改變會計核算方法。那麽下壹個納稅年度才允許企業所得稅管理。企業應當說明變更的內容和原因、會計方法的變更、變更的累計影響等。申報納稅時,並附股東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稅務機關應重點關註納稅人變更計算方法的原因和程序,變更計算方法前後的銜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計算錯誤等相關事項。在申報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未說明會計核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相關信息,或解釋但無合理業務和會計需求而變更。以及變更計算方法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因變更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補足稅款。我國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補充這壹原則。
十四、相應調整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相應調整原則是指企業之間發生的同壹交易或事項。如果在花這筆錢的企業進行稅前扣除,則應在取得該所得的企業作為所得征稅;取得收入的企業已作為收入納稅的,允許花錢的企業進行相應的稅前扣除。這壹原則的目的是避免對同壹收入的雙重征稅和雙重不征稅。
比如借款人支付利息時,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據此,貸款人應將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再如,企業以經營活動中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經營活動中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應劃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以銷售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和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根據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我國現行稅制的壹些規定並不是根據這壹原則進行調節的。比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將超過3年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處理;但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並未遵循相應調整原則,規定逾期3年以上的應付賬款應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筆者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立法中,應按照相應調整的原則加強稅法體系,使企業所得稅在整體上更加協調合理。
2.外國直接投資管理不善。首先,合資企業的內部管理很差。中國交出海外購銷權,未能有效遏制外商,給了他們可乘之機;二是國家相關行政部門,尤其是稅務部門對外商管理不力,客觀上縱容了外商避稅。
3.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並不完善。避稅的本質是納稅人以某種不違法的形式減少或逃避納稅義務。稅法不完善是納稅人避稅的前提條件,外商投資企業避稅比較普遍,反映了我國涉外稅法的不完善。
4.中國外匯管制不完善導致避稅。外國投資者作為跨國投資者,應從全球角度安排投資和銷售活動,靈活跨境配置資金。由於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沒有完全到位,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外商匯出利潤有各種限制,使得外商在收入匯出上感到極其不便,從而為他們提供了避稅的機會。外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資金,客觀上導致了“成本費用流入,收益資本流出”的逆向避稅結果。
5.涉外稅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國涉外稅務人員專業素質低,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後,信息交流不足。而且涉外稅收的征管和查處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容易被外商利用。
三,中國的反避稅措施
1,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
(1)完善我國涉外稅法,減少和消除稅法漏洞。稅法是征稅人和納稅人共同遵守的法律規範。健全的稅法是減少和消除避稅的基礎。針對上述避稅方法,我國稅法中壹些不完善的條款應進行修改:①正確確定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應在不影響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有利於中國吸引外資目標的實現;(2)修改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防止外商冒充新設企業騙取減免稅,法律應對老企業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作出特別規定;(3)逐步統壹內外資兩種稅制,變“壹般優惠原則”為“特殊優惠原則”,對部分行業的外資給予特殊優惠,引導外資進入我國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4)規定資本與債務的比例。針對外國投資者“弱化資本”的避稅行為,應明確規定資本與債務的比例。超額債務承擔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完善反避稅立法。完善反避稅立法是預防和打擊避稅的根本措施,也是國際上反避稅的通行做法。目前,外資企業通過“AG低價”轉讓定價避稅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應重點控制轉讓定價,加強我國反避稅立法。在處理稅務糾紛時,為避免被動,應明確規定納稅人有舉報和提供證據的義務,並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按稅務機關的決定處理。確保稅務機關在立法上有足夠的處置權,促進稅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開展。此外,為防止外商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保護逃避我國稅收,應通過立法限制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附屬服務機構等活動範圍。超出規定範圍的,應認定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常設機構”,按稅法規定行使征稅權。同時,應在立法上加大對避稅行為的懲罰力度。
2.加強藏品管理。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涉及的方法非常廣泛。除了建立和完善反避稅的法律法規外,還應該有健全的執法機構和訓練有素的高水平稅務員來開展稅收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質量。我國涉外稅收起步較晚,經驗不足,需要提高征稅人員的素質。既要提高稅務人員的招聘標準,又要註重在職人員的專業培訓,使稅務人員熟悉稅法、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和國際稅收,從而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減少稅收流失。
(2)加強審計工作。稅務審計是打擊避稅的有力武器。應借鑒國外反避稅經驗,重視對跨國公司的審計。通過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及時發現申報不當、賬務處理不正確等避稅行為,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收入,維護國家的權益。
(3)建立國家稅收信息庫。跨國公司的商業活動遍及全世界。只有依靠國內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以及世界各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與信息交流,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稅的效果。為做好這項工作,應盡快建立國家稅收信息庫,負責收集相關國際商品價格信息、外籍個人收入水平、外商和外籍工作人員跨地區經營活動信息和住房遷移信息,以方便相關地區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4)加強對外商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對外商的牽制機制。在簽訂合同時,註意維護中國的利益,保證中國在合資企業經營中參與決策的權利。同時,要加強對外管理部門的配合和對外商的管理,加大對非法避稅的打擊力度。對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避稅的外商實行曝光、高額罰款、減少優惠等嚴厲制裁,使外商對非法避稅望而生畏,不敢有任何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