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金融活動必須依法實行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貸款業務資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貸款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者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關風險。
(三)各機構應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陷入債務陷阱。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貸款用途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審慎確定借款人的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額、“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額和還款方式。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本息合計債務負擔明確設置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4)各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信用記錄缺失、長期借款、欺詐等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貸款質量上,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風控模型,不通過各種方式隱瞞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不得采用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手段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網絡小額信貸清理整頓工作。
(1)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設線上(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壹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審批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已批準機構,應重新檢查其業務資格。
(二)嚴格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逐步減少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禁止發放“校園貸”、“首付貸”。禁止為股票、期貨等投機性經營發放貸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3)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性交易場所出售、轉讓或變相轉讓公司信貸資產。禁止在點對點借貸中通過信息中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相結合,結合後融資總額與凈資本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的比例規定。
對超過規定比例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規模縮減計劃,限期達到相關比例要求,並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實施。
各省(區、市)小貸公司監管部門負責網絡小貸的整治。中央金融監管部將制定下發網絡小額信貸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相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提供資金,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信貸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貸款援助”業務應該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他們應該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投資於(類)證券化產品或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為基礎銷售的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規範和整治“現金貸”業務,由銀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地方整治辦配合。
第四,繼續推進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機構在P2P借貸中的業務管理。
(壹)不得安排或者變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和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和罰息。
(2)禁止將客戶信息收集、篩選、信用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點對點借貸。
(四)不得為無還款來源或還款能力的學生、借款人提供貸款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異地集資等住房融資和貸款撮合服務。不提供無特定用途的貸款撮合業務。
點對點借貸專項風險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要按照《關於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活動的通知》(17號)要求,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非法機構的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上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監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業整頓、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財政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部門要對違法違規協助各類機構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對未經批準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的指導下,各地要嚴厲打擊和取締;對借機逃廢債務、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
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進行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有效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遠,確保標準化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主要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改方案,壓實轄內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整改,抓緊建立屬地負責與跨區域協調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要指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止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要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償債責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三)各地要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群眾識別不正當和欺詐性貸款活動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要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形成有效威懾。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規範和整頓。監管責任缺位、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要將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進展情況(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數據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投資者壹次繳足;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