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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土地需要掛牌嗎?

法律主觀性:

有哪些土地可以協議出讓,用於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以外的各種用途,如1、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且公告供地後同壹宗地上只有壹個意向用地者;2、原劃撥、租賃土地使用權申請協議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除外。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協議轉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已出讓、租賃的土地申請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續期的,可以協議方式使用;6、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建設項目,需要統籌規劃建設配套項目,建設用地不能分割供應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供應;7.對於城市邊緣用地、夾層用地、花卉種植用地等。,不能獨立供應的,可以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向建設項目主體出讓;8、利用地鐵站(場)、公共* * *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公共* * *空間進行建築物業或者多功能立體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轉讓給已取得交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權利人;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地鐵站(場)、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配套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自行開發為主,物業自持;9.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並允許返還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10.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壹般競爭性企業的,原劃撥生產經營用地可采取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11.因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和國有租賃工業用地,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準,可以重新出讓。12.對因搬遷改造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經批準後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按用地標準安排同類用途土地;13.企業重組(破產、兼並、合並等)時。),未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的生產經營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轉讓給改制文件中確定的承擔者;14、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租賃或協議出讓;15、本實施意見頒布前已形成的歷史違法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上已建成的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需要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可以協議出讓;16.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國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涉及出讓的,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以明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出讓給土地使用者;17.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規定可以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他情形,申請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書,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壹)協議;(2)投標;(3)拍賣。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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