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稱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
法律生效時間: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規定;規定該法頒布後滿足壹定條件時生效。
法律停止生效的時間壹般分為兩類: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明確廢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廢止舊法;隱性廢止是指在適用的法律中,當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時,適用新法,實際廢止舊法。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
壹般來說,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關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壹致時,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部門規章,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兩個部門聯合制定規章。部門規章適用於全國,與上位法不沖突。地方政府壹個部門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不如部門規章。如果兩個文件有沖突,以部門規章為準。
法規的適用時間。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則,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部門法
(1)規範性法律文件是表達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部門法由規範性法律文件組成;
(2)部門法不等於規範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往往由許多規範性法律文件組成。
非標準方法
由於法律的規範性和概括性,對於法律文件要區分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
(1)規範性文件屬於法的範疇,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2)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屬於法的範圍,只是適用某種法律規範的產物,如任命書、營業執照、逮捕證等。我國的法院判決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因為只是對類似案件有指導意義,所以也是非規範性文件。
(3)區分兩者的標準是其對象是上述的壹般人或物還是具體人或物;它是重復應用還是只應用壹次?
使標準化
它是指由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各種主體指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必須有統壹的規範和標準,使屬於形式法源的各類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壹個結構嚴密、等級分明、相互協調的整體。
使系統化
是指對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整理和總結,使之完善和科學的活動。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有利於維護和促進法律的統壹。
規範性法律文件系統化有三種方式,即法律清理、法律匯編和法律匯編。
法律清理
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對壹定時期、壹定範圍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整理,並決定是否予以保留、廢止或修改的活動。法律清理的國家機關壹般是制定或者發布法律的國家機關,清理的對象是已經生效但尚未被責令廢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清理的結果是,那些可以繼續適用的,將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繼續適用;需要修改或者補充的要提上日程,需要廢止的要廢止。
法律匯編
是指相關主體在法律清理的基礎上,將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順序匯集起來,系統地整理、匯編成冊的活動。法律的編纂不是立法活動,也不產生新的法律。它只收集原始法律。它的特點是不改變法律的內容,而是收集或加工現有的法律。法律編纂的主體可以是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機關,也可以是其他主體,編纂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方便查閱法律或者進行法律的教學和研究。編纂法律也有各種標準,可以根據法律頒布的時間順序和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來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