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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1,實際交貨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實際上將其對動產的直接控制權轉移給了買受人,即壹方(通常是讓與人)當場將東西給了另壹方(通常是買受人)。

根據交貨方式的不同,實際交貨可分為三種情況:

(1)門到門交貨:即由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然後再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2)門到門交貨:即買方從賣方處取貨,貨物運出賣方時交貨完成。

(3)代買方托運:即賣方代買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由買方承擔運費。此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完成交貨。

2.概念交付

不真實交付是指動產占有概念的轉移,是法律考慮到特殊情況下交易的便利而采取的替代真實交付的靈活方法。它分為三種類型:

(1)單純交付是指受讓人占有了動產,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雙方達成壹致之前,事情就已經在乙方手裏了。

(2)占有的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將由轉讓人占有,使物權轉讓的約定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雙方就產權轉讓達成了協議,但標的物仍在甲方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而不是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方手中,也是甲方指示第三方將標的物交給乙方..

3.標的物轉移原則

動產適用交付原則,動產自交付之日起轉移。這裏的動產包括汽車、船舶、飛機等特殊動產。

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註:房屋買賣合同在依法成立時有效,無論不動產是否登記。也就是說,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要分清兩者,這也是買壹房買二,娶壹女的重要原因。

在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中,當買方支付最後壹筆款項時,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契約主張契約自由。壹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就允許當事人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轉移。這裏的主題必須是具體的。

什麽是特殊動產?

1.物權登記制度是從古羅馬法的交付制度發展而來的。在現代物權制度中,動產物權變動常以交付作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物權變動則需要登記才能達到其公示效果。但對於壹些特殊類型的動產,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動產的變更,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登記制度。研究特殊動產的登記變更,首先要明確特殊動產的範圍。

2.目前,學術界對特殊動產主要有三種觀點:壹種是實物形態說,即除不動產以外的任何在實物形態上不同於壹般動產的財產都可以稱為特殊動產。二是登記標準論,即以不同的物權公示方式區分普通動產和特殊動產,凡需要以公示方式登記的動產均可納入特殊動產範疇。三是價值本位論,即保護交易安全,凡價值巨大的動產均應視為不動產,在物權變動中實行不動產的規則,理論上也稱準不動產。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五條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單交付動產的財產權設立和轉移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財產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指示交付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之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替代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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