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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費用怎麽算?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糾紛案件涉及財產糾紛,財產數額不超過1萬元的,可以交納50元的訴訟費。超過10000元的,分別就超過1000元至1000元的部分和超過1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財產金額的2%交納訴訟費。

1.訴訟費用數額的計算有哪些規定?

關於訴訟費用數額計算的規定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財產保全等需支付的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應當按照;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對於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的糾紛,當時的人們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訴訟請求被法院受理後,提出請求的原告通常需要預付壹定的訴訟費。具體費用與訴訟標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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