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業單位人員
(1)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及人員管理
《公務員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經批準參照本法管理。因此,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也必須遵守公務員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正在任職或未任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執行組下發的《關於18 [2013]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這裏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全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2)公共機構的領導人
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事業單位管理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進行界定。根據有關規定,其他領導幹部包括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未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附屬事業單位的,其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批復》認定。所以在事業單位當領導屬於禁止兼職的範疇。
(三)事業單位其他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兼職和從事營利性活動,應當根據其身份、職務、行業規定和兼職行為的性質區別對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有關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酬的規定。
有的省級文件明確規定,其他參照、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執行,所以這個範圍內的事業單位人員不能兼職。
事業單位其他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兼職,不能以編制、級別、是否黨員來劃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所在地區、行業、系統、單位是否有禁止性規定。不符合規定者為非法兼職。二看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審批和備案手續。
包括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和已辦理審批手續但違法支付的。第三,看是否有政策支持或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業。如果有政策,有條件的人員兼職,不構成違紀。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政的若幹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六)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所出資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或者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擅自領取工資和其他收入的。
國企非領導成員能否兼職,取決於所在行業或內部管理制度是否有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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