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1原件)。
(2)增加企業註冊資本,但股東未按原出資比例繳納增資款的,或者企業同時增加新股東和註冊資本的,提交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權變更協議(65,438+0份原件,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變更合同已包含相關股權變更協議的,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可免。
(3)企業股東因未繳納出資(含提供合作條件)自願退出企業,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擔退出股東出資(含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出股東自願退出聲明(65,438+0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因投資者不承擔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減少企業註冊資本,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有關規定的,企業應同時向審批機關申報減少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納部分出資,但未繳納全部出資,且該股東在不違反法定出資規定的情況下自願放棄其未繳納部分股權,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擔其該部分股權的,應提交聲明(原件1份,相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簽訂的企業變更合同已包含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未按企業合同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包括提供合作條件),守約股東依法申請變更股東或變更股權的,應提交:①證明守約方督促違約方繳納或清償出資的文件;(2)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本催繳通知書》(1復印件,驗原件);(3)如違約方已按企業原合同繳納部分出資,提交企業清理違約方部分出資的原始憑證。
註:此處將必須提交的基礎材料中的企業申請報告、董事會決議替換為:守約股東申請報告L份(打印,所有守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撤銷或者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該企業中持有的股權的,應當提交股權持有人取得該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或裁決變更股權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1份,驗原件)。
(8)企業股東合並、分立或者其他重組後的繼承人依法繼承股東股權的,提交有效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股東同意向債權人質押股份,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股東股份的,應提交:①審批機關的質押批準書(1份);(2)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1份);(3)證明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已取得質押股權的有效文件(1份,驗原件)。
(10)如果提及上述(1)和(2)中的股權變動原因,股權變動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股權結構為國有資產出資的,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2003年第3號令)執行。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確其股權結構不包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登記材料或其他相關文件(1份,驗原件)。
(11)股權變更後的新股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①新股東壹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董事會決議(1份);②新股東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③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1份);(4)新外方股東應提交當地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東具有投資資格的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包括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請根據不同的變化填寫相應的內容);
2.委任書(委托書);
3.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股權轉讓協議;
6.經股東簽字蓋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修改或修訂後的公司章程;
7、審批機關的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
8、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涉及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當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涉及異地國有產權轉讓的,根據當地政府國有產權的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9.股東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按公司設立時的相關要求提交);
10.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收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特別提請註意:
1.註冊過程中建議不要更換委托人。如果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委任書(委托書)。
2.委托有資質的註冊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加蓋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委托書、授權委托書、資格證書、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