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運營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責任
1.網絡經營者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是建設和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上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3.任何個人和組織在使用互聯網時,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進行擾亂。
四、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應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持續的安全維護;在雙方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安全維護的提供不得終止。
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六、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認證或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提供。國家網信部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網絡安全重點網絡設備和專用產品目錄,推進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和檢測。
七、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壹旦發生危及網絡安全的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公眾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和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X.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十壹、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互聯網負責,不得設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通訊群,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十二、任何個人或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九條* *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壹條* *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確說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