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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和法規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是什麽?

(壹)生產加工環節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

1,認證企業較多的產品

2、監督檢查產品合格率低

3.乳制品

4.地區重點食品

風險主要在於:

壹是企業對原料把關不嚴,導致原料中不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二是識別標簽不正確;

三是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衛生條件比較差。

小型車間風險點:

壹是分布分散,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簡單,監管難度大。二是缺乏準入門檻,食品質量安全無法保障。

三是城鄉結合部是食品質量問題的高發區,可能存在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黑窩點、黑作坊,食品質量安全隱患極大。

(二)食品生產監管的責任風險。

1.把握政策要求不及時的風險。這幾年食品法律法規很多,壹定要及時收集、研究、掌握。對現行法律法規學習和掌握不透徹,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責任不明確,規避責任風險的意識和能力不強,導致監管出現問題。

2.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風險。對食品企業的檢查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條例》的規定進行。(包括未制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未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未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未對不再保持按程序取證條件的企業撤銷和吊銷生產許可證)。

3.未按相關規定實施食品抽樣檢驗的風險。抽樣與後處理省局對山西省食品抽樣檢驗標準和山西省食品抽樣檢驗後處理工作標準有具體規定(包括未制定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方案,抽樣、檢驗和結果發布中存在違法行為,抽樣後處理措施不到位)。

4.對轄區內區域性、行業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含潛規則)和相對集中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未采取針對性措施並及時報告的風險。

5.通過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投訴舉報、媒體輿論曝光、上級交辦等方式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制定並得到有效處理的風險。

(3)外部環境

媒體曝光炒作的風險。總的來說有三個方面:壹是企業環境臟、亂、差(作為食品企業,環境衛生壹定要註意);二是產品質量不合格,現在監督抽查結果都在網上公布,特別是大企業質量不合格更容易被炒作;第三是我們的監管工作。企業中的問題會讓記者追上我們的監管問題。

職業舉報者舉報的風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十倍賠償,現在我省出臺了食品有獎舉報辦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專業舉報人舉報投訴。要求依法調查,要求十倍賠償,要求落實舉報獎勵。他們壹般不會花檢驗費去檢驗產品質量。舉報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產品標識;二是添加了普通食品中不應添加的物質。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於普通食品。他們會看食品標簽配料表,比較壹下。第三種是無證生產,現在有證的企業網上都能查到。如果沒有發現,將被舉報為無證生產。因此,我們重視產品的標簽。這種情況下,要狠抓落實,掌握情況,及時回復。如果超過期限,還是有復議的風險。

二,食品安全風險的成因

(壹)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主要表現在個別企業的管理人員質量安全意識淡薄,不清楚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甚至不了解企業本身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機械照搬同行的體系,目的只是為了獲得生產許可證,壹旦獲得就被擱置壹旁。如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環境差,加工器具無衛生消毒等防護措施,產品未按規定進行批檢驗,不合格產品未經處理放行等。

(二)利潤驅動企業承擔風險。

分析近年來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們不難發現,誠信道德的缺失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主要因素。少數企業,尤其是小型個體戶,受利益驅動,鋌而走險。為了獲取足夠的利潤,不顧他人健康,大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甚至在食品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添加非食用物質。比如去年上海的“染色饅頭”事件,今年的“毒膠囊”事件。

(C)產品的“科技含量”過高,標準落後

比如食品添加劑。如今,食品行業已經與消費者達成了“口味”協議。壹些企業為了迎合消費者所謂的“完美消費”心理,在生產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即使是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原料的初級農產品,在種植養殖過程中也是所謂的“科學”。

(四)監管資源與承擔的監管任務不匹配。

壹是個別基層監管人員主觀責任意識不強,專業技術能力不強,導致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流於形式,環境衛生檢查,監管工作找不到本質問題。二是監管資源和力度與糧食大省的現實不相稱,基層局在監管機構、人員、經費、裝備保障等方面還存在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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