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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第三條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防治的方針和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發展環保產業和環境標誌產品,對資源和工業廢物綜合利用以及汙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優惠政策。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環境保護和環境質量情況。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資金,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逐步增加環境保護投資,提高環境保護投資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逐步建立環境汙染控制基金。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開展以防治工業汙染和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主要內容的環境綜合整治,實行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量化考核結果。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法制觀念。第十二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十四條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發展計劃;

(三)監督、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出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

(四)組織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五)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處理環境汙染事故,調解環境汙染糾紛;

(六)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推廣環境保護先進經驗和技術,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

(七)受理有關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舉報和投訴;

(八)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的調查研究;起草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

(九)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各級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土地、礦產、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路、民航、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等部門和軍事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六條市、區計劃部門負責環境保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的綜合平衡。第十七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和大型生態保護工程建設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予以落實。第十八條市、區經濟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行業管理規劃和計劃,與經濟發展統籌安排、同步實施;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經濟政策,從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技術改造、綜合利用、汙染防治等方面對下屬企業進行管理、經營和考核,保證環境保護資金的落實。第三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十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劃、組織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監測技術規範,組織和協調全市各級環境監測網絡,向全市各級環境監測單位下達環境監測任務,收集和匯總監測數據,調查和評價全市環境狀況。

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和汙染源、移動汙染源的監測。

市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負責環境監測數據爭議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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