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的登記。
2.土地的其他權利是什麽?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和國家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3.土地登記的程序是什麽?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地籍測量;
(3)權屬審查;
(4)報名;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4.土地登記有哪些類型?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
5.土地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
6.土地登記的基本單位是什麽?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位。擁有或者使用兩塊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分情況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使用同壹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7.土地登記機關如何確定?
(1)土地登記按縣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二)墾區農牧業、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土地,國有林區的建設用地和中央、省、軍隊所屬的農牧業、林業、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三)國家或省級單位、跨市(行署)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由省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四)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8.什麽是初始土地登記?
土地初始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對轄區內所有土地或特定區域內的土地進行的總登記。
9.土地初始登記申請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不同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批準文件。
(2)以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除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的協議或者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原件。
(三)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占用土地的,提交按有關規定辦理後的證明文件。
(四)因歷史原因未能提交權屬證明材料的處理措施:
(1)個人使用的土地,經四鄰認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②單位使用土地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10.如何處理對初始土地登記公告的異議?
(1)申請復審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公告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審核結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申請復查時,復查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登記復查申請表、身份證件和異議文件,並按規定繳納復查費用。
(2)審查
土地登記機構應當對土地使用者、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及其相關土地權利人提出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復核無誤的,復核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錯誤的,復查費由造成錯誤的人承擔。
1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確定的土地如何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權屬未確定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不頒發土地證。
12.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
(1)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登記。
(2)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登記。
(3)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登記。
(四)需要單獨申請土地其他權利的,由相關權利人申請登記。
13.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時,土地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材料?
土地登記申請人在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土地登記(2)申請人身份證明、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4)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5)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信息身份證明。
14,設定土地登記是什麽?
土地初始登記後,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由權利人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或者由權利人單獨對該土地上新設立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其他權利進行登記。某項權利(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未在某塊土地上設立,而現在依法設立,稱為該類土地權利(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設立。
15.土地登記有什麽特點?
(1)登記的土地權利是在壹塊土地上新設定的,未經確權登記;
(2)設立的土地權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3)已設立的土地權利必須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憑證。
(4)指定土地的登記是定期的、分散的。只要在某個地塊上新設定了某項權利,就要進行登記。
16.土地登記有哪些類型?
根據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同,土地權屬登記可分為以下幾種:(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登記;(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四)國家授權設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五)國家出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六)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七)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八)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九)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
17.土地登記費的標準和規定是什麽?
根據[冀]93號文件規定:
(1)充電範圍
所有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登記費。
(二)收費項目和標準
①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
單壹類型質量
收費標準
黨政機關和團體
土地使用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每宗地收取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超過700元。
企業行業
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地收取1,000元,每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超過4萬元。
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執行黨政機關和團體的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理機構土地使用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每宗地收200元,500平方米以內加25元,不超過1,000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執行企業用地收費標準。
城市居民住房
土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地收取13元。每50平方米加5元,不超過30元。
農村居住用地
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宗收取5元,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收取10元。
有土地利用詳查結果的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園等用地。(不含內部非農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用地、礦山用地、鐵路線用地、國家儲備倉庫用地、國家廣播電臺用地、郵電通信用地等。(不包括內部管理和生活的建設用地)。
需使用土地利用詳細調查成果登記發證(指城鎮以外),每宗地每幅圖收取復印費10元,免交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費用。
沒有收入的學校,福利院,養老院,孤兒院,免稅的殘疾人企業,教堂,寺廟,監獄。
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費用。
農村貧困地區等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費用的。
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②土地登記發證
個人每卡5元,單位每卡10元。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使用國家專用證書的,證書20元。
軍用土地登記費,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1988)侯字第766號《關於軍用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土地變更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變更土地登記的,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18,什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登記是指在壹塊土地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新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登記分為三種:(1)新開工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2)其他項目使用國有土地;(3)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後,原集體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國有土地的。
19.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什麽法律特征?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依據國家行政行為取得的權利;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受範圍限制;
(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壹般沒有明確的期限;
(4)劃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5)處置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限制。
20.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什麽時間要求?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二)舊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權再分配的,權利人應當自舊城改造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批準文件、實施方案和原國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證書申請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