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調解文書的填寫方法和要求
壹、關於“人民調解案卷封面”的說明。
1.填寫“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註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比如濟陽縣垛石鎮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2.填寫“卷名”。按照糾紛當事人+糾紛類型的方式填寫,如傷害糾紛發生在《××與××之間》
3.填寫“卷號”。卷號即卷宗號,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編號和人民調解登記簿(即戶口)的登記順序號。以“_ _ PollNo”形式填寫。_ _ _".如村調委的“多石民調字[2011]第1號”、“多石後王村民調字[2011]第1號”。
4.填寫“調解員”。填寫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人民調解員姓名,必須與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署的“調解員”壹致。
5.填寫“調解日期”。填寫達成協議的真實時間。
6.填寫“歸檔器”。就像之前的調解人壹樣。
7.填寫“申請日”。回訪記錄完成後10天內。
8.填寫“儲存期限”。有三個儲存期:短期、長期和永久。短期卷的保存期限為五年,長期卷的保存期限為十年。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糾紛的種類、協議的內容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保存期限。
9.關於“備註”的填寫。主要反映壹些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如跨行政區域糾紛的聯合調解、公安機關移交調解、司法機關委托調解、政府部門指定調解等。
二。目錄使用說明
1.填寫頁碼。有序地整理歸檔文件和資料。若第三份材料《調解申請書》為整卷第三頁,則在“頁碼”對應的空白處填寫“3”;第五份材料《調查筆錄》是整個卷宗的第5頁到第7頁,所以在“頁碼”對應的空白處填寫“5-7”。
2.填寫“本卷封面至封底頁數”。文件裝訂完成後,有幾頁數據填在封面和底部。
3.關於“備註”的填寫。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調解申請書的使用說明
1.填寫“申請人”。由爭議雙方(或各方)共同填寫。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社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其法人證明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當有委托書。法人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壹致。
2.填寫“糾紛簡要情況”。雙方簡要填寫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的細節可以在調查記錄中反映出來。
3.填寫申請項目。簡要陳述申請人的請求。
4.填寫“申請人(簽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簽字或蓋章並按手印。
四、關於《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的說明。
1.填寫“爭議類型”。按民事糾紛分類填寫。
2.填寫“糾紛簡要情況”。簡要記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爭議事實,如實記錄雙方爭議的事實。
3.在“案例來源”對應的選項中打“√”。
4.填寫登記人(簽名)。應如實填寫登記人和日期。
五、關於《人民調解調查筆錄》的說明。
1.填寫“時間和地點”。調查時間:填寫調查當天的時間;地點填寫調查時的具體地點。
2.填寫“回答者和參與者”。“被申請人”是了解和知道爭議的具體情況並接受調解委員會調查的人。“參與人”是指在調查時在場的其他人,不包括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
3、關於“記錄”的填寫。在調查了解糾紛時,應當真實準確地記錄被調查人的原話或本意。
4.填寫“調查記錄”的結束部門簽名。調查筆錄形成後,應當由被調查人校對或者向被調查人宣讀,由被調查人簽名並按手印確認。如果“被申請人”要求對筆錄進行更正,他們將當場更正,並通過指紋確認更正。“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不得由他人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和記錄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調查員”處應由參加和主持調查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應由委員會負責記錄和填寫調查記錄的工作人員簽名,並註明調查日期。
六、關於《人民調解筆錄》的說明。
1.填寫“時間和地點”。調解時間:填寫調解的時間;地點填寫調解時的具體地點。
2.填寫“參與者”。“參與人”是指接受調解委員會邀請,協助調解的人。
3.填寫“當事人”。調解中,無論是雙方當事人還是壹方當事人參加調解,“當事人”應當與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壹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監護人,並予以註明。
4.關於“調解筆錄”的填寫。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爭議問題和相互辯論的情況,筆錄應當明確反映調解意見和當事人對調解意見的態度、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未能達成協議的原因。
5.您可以直接在“調解結果”欄中選擇相應的項目,並打“√”。
6.填寫“調解筆錄”的終結部門簽名。形成完整的筆錄後,應當校對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確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並按手印。調解筆錄上當事人的簽名不得由他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調解員和記錄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調解員”辦公室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員”應當由負責記錄和填寫調解筆錄的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簽名。
七、關於《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請示。
1.填寫號碼。編號與“文件封面卷號”相同。
2、關於“當事人”的填寫。根據括號中的項目,註明爭議雙方的各種信息。
3、關於“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點”填寫。簡要記錄經調解委員會調查核實的爭議事實、爭議雙方的爭議事項及各自的責任。
4.填寫“協議內容”。協議應當明確具體地載明經調解達成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含糊其辭,不得以協議的形式妨礙或者限制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
5.填寫履行的形式和期限。履行的方式和地點應當明確無誤,期限應當具體。
6.協議所需的份數。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根據當事人人數保留協議書壹份。所有協議都應加蓋委員會的印章。
7.填寫“當事人(簽名)”。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應在欄內簽名,並分別按手印。當事人是法人的,參加調解的代表應當簽名並加蓋法人印章。
8.填寫“調解人(簽名)和記錄人(簽名)”。參加和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和記錄員應當在協議上簽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並註明協議形成的時間。
八、關於《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的填寫。
參照《人民調解協議書》。
九、關於“回訪記錄”的說明。
1,關於“當事人”填寫。如實填寫被采訪當事人的姓名。
2.填寫調解協議的編號。與協議的序列號相同。
3.填寫“回訪原因”。填寫爭議的名稱。
4.填寫“回訪”。包括各方履行協議的情況及其對結果的滿意程度。如果在協議履行中出現糾紛,將起訴至法院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存在錯誤調解、激化等隱患的跡象,以及采取的措施。
5.“回訪人”是指實施回訪的人民調解員,並簽字註明回訪時間。
十、關於《人民調解報告表》的說明。
1,“卷號”與文件封面上的卷號相同。
2.填表,填寫備案日期。
3.主辦方寫XX協調委員會。
4.承辦人與檔案封面的調解員壹致。
5.受理案件的時間與受理登記表中的時間相同。
6.結束時間應寫為完成履行和處理後的時間。
7.當事人信息應當包括雙方的真實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8.案件來源應註明當事人申請、調解委員會主動或公安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委托或政府部門指定。
9.爭議的簡要事實應簡要說明爭議的原因。
10.協議摘要簡要說明了協議中確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履約應說明為已履行、未履行或正在履行(對於階段性履約)。
12.當事人的意見應填寫“滿意”或“不滿意”及其他,並由當事人簽字。
13,案件狀態寫“結案或未結案”。
14,案件級別根據綜治辦2008年1號文件《調解員辦案報酬和補貼暫行辦法》中壹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認定條件確定。
重大矛盾糾紛是指:壹是矛盾糾紛具有難度大、周期性長的特點;二是在矛盾糾紛發生地影響較大;第三,有效解決越級上訪的群體性事件;第四,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激化問題;第五,有效防止“人轉刑”的情況;六是其他被認定為重大矛盾糾紛的案件。
壹般矛盾糾紛是指婚姻家庭、鄰裏、土地、財產等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機構之間需要調查取證的糾紛。
如果不需要調查取證和口頭調解,雙方約定的簡單糾紛只需要按要求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即可。
XI。其他相關說明
1.“調解檔案”的裝訂。
(1)綁定時限。為防止有關材料丟失,調解委員會應在《回訪記錄》完成後十日內,將調解糾紛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調解卷宗”實行壹案壹檔。
(2)裝訂方法。資料收集、填寫完整後,按規定的順序整理好,用書釘在資料左側適當的位置。
(3)在卷內寫上頁碼。“案卷”填寫完畢後,應在案卷每頁的右上角寫上頁碼。在檔案目錄的“頁碼”欄中填寫相應密級材料的頁碼。
2、關於“人民調解案卷封面”加蓋委托印章的問題。《案卷材料》制作完成後,應當在案卷封面的“人民調解案卷材料”中間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3.填寫“爭議類別”的說明。根據司法部關於“糾紛分類”的要求,分為17類糾紛,包括婚姻家庭糾紛、鄰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賠償糾紛、勞動爭議、村莊管理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征地拆遷糾紛、計劃生育糾紛、建設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交通補償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財產糾紛、醫患糾紛、行政邊界聯合區域糾紛、其他糾紛。
案卷材料項目:
1卷宗封面、2目錄、3調解申請書、4民事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5調查筆錄、6證據材料、7調解筆錄、8人民調解協議書、9司法確認申請書、10司法確認委托書、11司法確認承諾書、12司法確認裁決書、6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