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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15 5月12稅62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62號[20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為加強財經紀律,加快建設統壹開放競爭的市場體系,現就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充分認識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壹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實施了優惠政策(以下統稱稅收等優惠政策),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產業集聚。但是,稅收等壹些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甚至可能違背我國的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壹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明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我們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加快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 通過清理和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努力消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2)主要原則。

1.上下聯動,全面規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統壹要求,對本部門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和規範,各地區要同步開展清理和規範工作。凡是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範圍,不僅要規範稅收、非稅收入等優惠政策,還要規範企業繳納的與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

2.統籌規劃,穩步推進。要立足當前,分清輕重緩急,堅決取消違法違規、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優惠政策,逐步規範其他優惠政策;還要著眼長遠,以清理規範工作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3.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舉報制度,動員各方力量,加強監督和制衡。

三、有效規範稅收等各類優惠政策。

(壹)統壹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不得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2)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嚴禁違反規定減免或緩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嚴禁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和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繳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允許企業以低於統壹費率繳費。

(3)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金融優惠政策。違反法律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征收返還、掛牌收費、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扣代繳或補貼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並堅決廢除。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納等經營成本,在電價、水價上給予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吸引其他地區企業在當地落戶或繳納稅費,部分地區實行的地方財政收入全部保留或增加返還等,也要逐步規範。

第四,全面清理現有各種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壹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全面梳理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壹事壹議”形式的請示、報告、答復等,摸清底數,確保無遺漏。

通過專項清理,停止壹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並下發文件予以廢止;法律法規沒有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再專項請示國務院。

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2015年3月底前,將本省(區、市)、本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財政部牽頭定期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務院批準的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優惠政策進行評估。對法律法規沒有障礙、值得推廣的政策,要盡快在全國推行;有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原則上將到期停止執行;沒有明確政策實施時限的,應當設定政策實施時限。對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2)完善評價監督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壹責任人,並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3)建立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建立目錄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形成目錄清單,並以適當形式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和引導各方面力量監督稅收等優惠政策違法違規的制定和實施。

(4)強化問責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稅務總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和糾正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出臺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門和政策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中央財政按照優惠稅額的壹定比例扣除對該地區的退稅或轉移支付。

第六,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財政部牽頭的清稅等優惠政策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和跟蹤,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的稅收清理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清理規範工作。

(2)完善相關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部署,認真落實國家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護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3)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新聞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統壹思想,凝聚知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事關全局,政策性強,覆蓋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辦,切實把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落實好、做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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