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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體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消防科技水平,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協調機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消防專項。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條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滅火、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能力。第八每年11.9是省火日。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因參加滅火或者搶險救援負傷、致殘、犧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醫療和撫恤;應當視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章消防第壹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建立健全消防宣傳網絡和工作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宣傳教育;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全省各地的消防日,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集中宣傳教育。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常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自救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科普、普法、文化和職業培訓的內容。第十二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安全用火用電、火災預防、初期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消防知識,發布消防公益廣告。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服務範圍,組織開展相關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第二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城鄉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五條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政府依法決定調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規劃分別確定適當位置。第十六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應當科學合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和完善。

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並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增加、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第十七條國家重點鎮和省級重點中心鎮應當設立消防站;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統籌規劃建立;其他鄉鎮應當建立消防控制點。

建立消防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車輛、器材、火災報警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設施。消防點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

農村居民區應當統壹規劃,建設必要的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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