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媛告訴記者的留學過程是這樣的:2001年2月,袁媛得知英英公司可以提供交換生到美國EF學校學習,於是前去報名。袁媛說,由於英語公司把給美國大使館的信誤寫成了英國,2006年8月5438+0,袁媛申請自費學習英國英孚學校的大學預科課程。
袁媛從英利公司的學習資料中了解到,留學學費包含每周24至30節英語課程,住宿標準為寄宿家庭雙人間。周壹至周五為寄宿家庭提供膳食,包括早上的兩餐和周末的三餐。廖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聲明,英孚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課程費和食宿費,沒有管理費,並保證他們在英國學習期間生活在中產階級以上的家庭,沒有任何食宿費問題。8月25日,袁媛按照英國公司的要求,將11900美元的學費和640美元的保險費匯至英國EF學校。
袁媛到達英國後,發現自己被騙了。這所學校沒有大學預科課程,他只能選修主幹課程。而且學校安排他靠社會福利生活,每天飲食質量極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學費用後,圓圓依然過著吃不飽的生活。2月4日,袁媛不得不輟學返回北京,因為她不能在英國生活。
對抗壹:是消費者不會維權還是中介欺詐?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英孚與九川的關系、九川是否為媛媛提供了詳細的介紹材料、中介服務是否存在欺詐等問題上。本案的壹個爭論點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詐。從現場的辯論來看,由於袁媛缺乏足夠有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九川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九川的辯護律師張崢斷然否認九川在整個事件中的欺詐行為。他說九川對英孚的了解也是通過它的宣傳冊和員工之間的接觸,不可能誇大留學生。
記者從另壹個渠道了解到,壹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費者選擇自己的服務之前,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做各種口頭陳述,把留學前景描述得很好,讓消費者下定決心走中介設計這條路。消費者支付壹定費用後,會提出這樣的條件,比如換國家、換學校、交各種費用等。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就會以留學目的達不到為由進行威脅。這時候消費者往往會考慮前期的時間和經濟貢獻而被迫同意中介的條件,從而被中介壹步步牽著鼻子走。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淩雲律師認為,消費者與留學中介簽訂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問題:壹是中介簽訂的合同壹般都是格式合同,其中很少有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內容,壹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很難找到法律依據;其次,合同生效後會有各種變化;第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商家的告知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第四,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夠細化,所以壹旦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消費者就會發現“陷阱”無處不在。
因此,淩雲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樹立維權意識。比如中介單方面出示的合同不是不可撤銷的,合同要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如果消費者認為有必要解釋條款,可以補充。而很多消費者,即使有很多疑問,通常也會被“別人簽的合同都是這樣的”“不簽就別做了!”等著嚴厲的談話把妳嚇回去吧。事實上,如果每個消費者都不簽這樣的合同,就不會助長中介的強硬態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也應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如果壹方不同意變更的要求,那麽合同應當按照變更前的原樣執行,不能因為壹方不接受變更要求而使之前的合同無效。
對於本案,九川公司的辯護律師張崢認為,九川公司已經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服務,並送媛媛去英國留學。“英孚只是九川所代理的眾多海外教育機構之壹,所以袁媛應該提起訴訟的是英孚,而不是我們。就像兩個人通過婚姻介紹所結了婚,現在又因為壹些其他原因想離婚。要不要來個婚姻介紹所?”
對抗二:留學中介是物超所值還是“坐地收錢”?
北京市教委對外合作與交流處處長丁宏宇認為,中介對海外教育機構的信息非常多,對出國的壹系列流程也非常熟悉,這是普通家長和學生無法比擬的。當然,學生可以通過網絡直接聯系海外學校,但由於國家多、語言多,相當壹部分學生的外語水平不足以獲取想去學校的詳細信息。目前,海外教育機構不允許在中國直接招生,這只能通過他們與國內中介機構的合作來實現。換句話說,從各個角度來看,作為出國留學的學生,信息是有限的,所以留學中介有它的優勢。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歐洲留學費用在8萬到65438+萬元,其中有3萬多元要交給中介。有消費者抱怨,中介要我們付多少這些費用,沒有地方核實。正是這些急切的家長助長了中介“反正中介那麽多,妳不來,就有人來殺壹個。”
在北京電視臺做了多年《留學ABC》節目的導演沈先生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留學中介到底是誰?按照常理,留學學生是因為對國外學校和簽證程序的了解而向中介支付服務費的。既然是帶薪工作,就要盡全力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包括核實學校的實際情況和收費標準。但在實際情況中,壹些中介往往與國外教育機構的利益是壹致的,在介紹留學生時含糊其辭,含糊其辭,甚至故意隱瞞或欺騙。這也是壹些中介機構信譽度低的重要原因。
對抗三:中介是留學的必經之路還是留學信息的“二手販子”?
北京工業大學實驗學院中英項目負責人陳龍認為,留學中介的存在是因為面對敞開的大門和各種各樣的海外教育機構,消費者和中介之間的信息占有不對稱,中介可以通過打包輸出這些信息來收取服務費。中介的目的是送學生出國,家長的目的是希望孩子留學成功。這兩個目的是有區別的。但是中介提供的服務只是送出去的,不承擔任何出國生活學習的責任。比如“媛媛案”中的合同就提到“簽證成功並辦理學校註冊後,合同自動終止”。所以中介安排孩子出國留學是遠遠不夠的。他建議消費者選擇校際合作項目。類似的項目不僅可以幫助學生選擇學校和簽證,還可以幫助學生適應中外教學體系的轉變,了解自己未來在國外的學校。甚至目的地國家的中國機構也可以指導學生的當地生活。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的陳紅傑教授是從事德國高等教育研究的專業人士。他認為出國留學不需要依賴中介,至少在德國是這樣。通過互聯網,德國在中國的機構,如德國大使館和德國學術交流中心,妳可以獲得每壹所德國大學的信息。在壹定程度上,留學中介是壹種信息的“二手販子”。陳教授在德國學術中心做留學咨詢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壹些留學中介去那裏咨詢,拿到壹些免費的資料,然後為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壹定的費用。沒有法律阻止妳直接聯系在中國的大學和德國機構。
對抗四:遏制中介違規,有效控制數量更重要還是提高質量更重要?
據丁宏宇主任介紹,作為留學中介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教委主要負責中介資質的審核,如有違規操作將進行查處。判斷中介機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資格經營留學中介服務主要有幾項:1,是否有教育部頒發的資質證書;2.是否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明確註明有自費留學中介服務;3.看中介機構是否與國外教育機構簽訂了合作協議;4.外國教育機構是否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證明(註:此材料原件保存在北京市教委);5.與留學人員簽約的人必須是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簽訂的協議要連續編號,這樣即使600份協議最後只有60份生效,教委也能查。
按照規定,轉包、承包、租賃等現象屬於非法經營,堅決不允許。當初出臺控制中介數量的政策,是因為這是壹個特殊的行業,不可能完全放開。北京* * *已批準合法中介46家,但轉租、承包、出租現象存在。因為這種行為隱蔽性強,取證難,人手不足,很難徹底根除。平時教委的調查研究,消費者的舉報,都是查處中介的方式。但最終是否取消中介資格,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業大學實驗學院中英項目負責人陳龍認為,目前的留學中介並不是自由競爭的產物,大部分都有國家事業單位背景,因此具有部分壟斷的性質。於是,轉包現象為業內所知,使得政府主觀上減少了中介機構,以方便管理和認定。
淩雲律師認為,對中介管理的監管還是不夠。資格考試只保留留學中介的入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對留學中介的工作內容做了寬泛的規定。如何開展業務,誰有留學資格,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鉆空子。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