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師解讀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依托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上述貪汙罪中的基本相同。也是具體的、官方的(職責)。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體是公款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會從中獲得利益。所有權包括四種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權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對所有權權力的侵犯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的侵害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必須依法取得。所以,在這個法律意義上,任何財產犯罪都不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壹樣侵犯財產所有權,不同的是侵犯所有權的程度不同。同時,也正是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因而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但由於侵占罪的主要客體是國家財產所有權,侵占罪的客體包括:壹是國家財產所有權;二是勞動人民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所有權;四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的資金所有權;第六,客戶資金在非國有金融機構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既包括自然公款,也包括擬用公款。
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國家管理、使用、運輸、交換和儲存過程中的私有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企業、公司的財產,是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股份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認定為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根據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資金、物資歸個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所以這些特定的公共資金、財產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壹般應由主管部門按行政紀律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挪用公款罪折價處罰。因此,普通公共財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廣義的公共資金是指公共資金、國有資金和特定資金物資,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它不僅具有當然公共財產的特征,而且還具有擬用公共財產的特征。其中,公共資金是公眾所有的資金;國有資金是指國家所有的資金;專項資金和物資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資金和物資。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和社會福利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擁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款和國有資金,還包括特定財產和非國有單位及客戶的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特指所有的公款。包括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國有資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或者社會專項捐贈資金。這種公募基金只具有公募基金的財產特征。
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個月以上的。它包含三個要素:
1.行為人犯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將公款挪作他用。
第二,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利用其掌管、管理、處理公款的職務便利,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為。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所謂自用,既包括貪汙者個人使用,也包括貪汙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該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以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違法行為,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者他人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定罪,並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大,也沒有規定需要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從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起;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起點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2、挪用公款進行個人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這是指挪用大量公共資金作為貪汙者或其他人營利活動的資本。如貪汙者本人或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房屋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資金,存入銀行或借給他人謀取私利等。如果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以個人名義借給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用於謀取私利,無論這些單位是否共同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都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營利性活動,而不是挪用公款。這裏的數額比較大,從挪用公款1萬元到3萬元開始,從挪用公款15萬元到20萬元開始。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法律並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多久,也沒有要求行為人真正達到營利的目的。但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償還本息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個人目的,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如挪用公款建私房、購買家具等生活用品、操辦婚喪嫁娶、支付醫療費用或償還家庭和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壹定數額。還要求挪用公款壹定時間。這裏的大額也是1-3萬元起,654.38+0.5萬元到20萬元起。未還指在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發現前)未歸還的事實。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且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應當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然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息,但將從輕處罰。實踐中也存在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來挪用的公款歸還以前挪用的公款,且每次挪用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情形,應當從第壹次挪用公款時起計算。不斷積累到挪用終止。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照最後未歸還的數額確定。
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是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貪汙罪中所說的基本相同。也是具體的、官方的(職責)。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具有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是,只是非法取得了公共資金的暫時使用權,並打算以後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是為了利益,有的是為了暫時的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資助他人,有的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來說,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觀特征:
1.挪用公款是違法的。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許可(包括直接明示許可或者間接明示默許)違反規章制度自動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是廣泛的,所以挪用的違法性有兩層含義:壹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使用公款的規章制度。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占用和借用。該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資金。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款的特征。即使挪用後不能返還,也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故意占有,而是超出行為人意誌的客觀原因。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以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妳過會兒打算歸還它嗎?當貪汙犯與使用人不壹致時,如果貪汙犯不知道使用人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只能按照貪汙犯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牟利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貪汙者明知使用者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則以挪用公款罪處罰違法行為;如果貪汙犯開始犯罪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轉變為非法永久占有,無論行為人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客觀方面,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就以侵占罪論處,而不是以貪汙罪、侵占罪論處。因此,挪用公款罪在行為人的故意發展過程中,不同於貪汙、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從使用公款開始,以後可能發展到占有;貪汙罪和侵占罪始終貫穿著占有公款的目的。
本罪的認定
在認定某挪用公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上述三個條件缺壹不可,行為人就不能成為侵占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予以確認。
2.依法調查行為人是否有貪汙行為,貪汙行為是否在公務過程中實施。
3、考察挪用公款,是否有三個特征。也就是從事違法活動,從事營利性活動,超過三個月不還。
4.調查挪用的資金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募基金是廣義的,既包括貨幣、證券,也包括特定的資金和物資。
5.對於營利性的、不能退還的挪用,還需要考察挪用公款的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1萬元至3萬元。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產生的利息;利潤的多少不影響利潤目的的確定;行為人在案發後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還贓物的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非法挪用公款沒有數額和時間的限制。同時,違法行為壹般是指壹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和規則的活動。無論違法行為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違法行為,都視為違法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貪汙者和使用者有時壹致,有時不壹致。但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的範圍;第二,看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區分
首先,並不是所有挪用公款都構成犯罪。因此,確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挪用公款是否屬於挪用公款罪的法定範疇。具體要看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以下挪用公款的法律範圍,在此範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壹般的挪用公款的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的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2.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本罪的特征
1.挪用公款是違法的。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許可(包括直接明示許可或者間接明示默許)違反規章制度自動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是廣泛的,所以挪用的違法性有兩層含義:壹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使用公款的規章制度。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占用和借用。該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資金。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款的特征。即使挪用後不能返還,也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故意占有,而是超出行為人意誌的客觀原因。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以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妳過會兒打算歸還它嗎?當貪汙犯與使用人不壹致時,如果貪汙犯不知道使用人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只能按照貪汙犯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牟利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貪汙者明知使用者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則以挪用公款罪處罰違法行為;如果貪汙犯開始犯罪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轉變為非法永久占有,無論行為人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客觀方面,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就以侵占罪論處,而不是以貪汙罪、侵占罪論處。因此,挪用公款罪在行為人的故意發展過程中與貪汙、侵占罪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始於對公款的使用,後來可能發展為占有;但侵占罪、侵占罪始終貫穿著占有公款的目的。
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的數額
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