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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辦事有哪四個方面?

嚴格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與人治區別的重要標誌。嚴格依法辦事,就是“遵守法律,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對所有國家機關來說,嚴格依法辦事意味著以下四個方面:

1,職權法定。法定權威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法律基礎。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執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不能授權的執法就是越權,是對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損害。現實生活中,壹些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對自己的職權法律觀念淡漠,執法越位、錯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如無權罰款就罰款,無權收費就收費或變相收費,等等。這些都是嚴重的越權行為。越權是違法行為,違反了依法辦事的要求。

2、有權必有責。即權利義務壹致原則。權力必須負責,包括兩層意思:第二,權力的行使要對造成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賦予權力,同時也意味著賦予責任;在行使法律權力時,妳必須對行使權力的過程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二,被法律賦予權力而不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不是盡職或者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行政機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在性質上的區別。公民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比如,作為公民,我有選舉權,但我可以選擇投贊成票,也可以選擇棄權。看到有人落水,我可以救人,也可以選擇觀望。雖然後者會受到輿論和道德良知的譴責,但我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來說就不壹樣了。拒絕回答警察,見不到警察,不立案,或者因為沒有決定的理由而拖延判刑,都是違法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政法幹警都要堅決克服權力在我手裏,想用就用,想用就用的錯誤思想和做法。他們應該小心地使用他們的權力,好好利用它。

3.使用權受到監督。在所有法治社會中,權力必須受到監督,這是壹個重要的原則。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同時,對權力行使的有力監督也是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的有效途徑。為了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力,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受到監督的原則。政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等權利密切相關的執法權。這壹重要權力壹旦被腐蝕和濫用,將直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政法機關的權力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整個行使過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4、違法必究。違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權威和尊嚴的重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壹個重要內涵是,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追究。在現實生活中,依法追究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意義重大。因為執法者對法治的危害更大,如果執法者可以違法而不被追究,老百姓就會認為法律不公,不會相信沒有權威的法律,這對法治建設是致命的傷害。人們對執法的危害性早有深刻認識。中國古代有“執法犯法,罪加壹等”的說法。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必須建立嚴格的執法犯法者追究機制。只有執法者的違法行為無壹例外地被依法查處,才能為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的好榜樣。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辦事的基礎是有法可依。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構建了以憲法為核心,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為骨幹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權威,無法得到尊重和有效實施。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法律得到嚴格執行,違法必究,已成為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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