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經常面臨解除,那麽妳知道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就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壹)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隨的義務發生並進入履行階段;
(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仍然有效。
2.雙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的終止而消滅。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二、如何確定合同終止的原因
從整個民法典體系中總結合同解除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壹類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的,例如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第二類是基於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如清算、混淆等。第三類是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合同的無效和解除。《民法典》第557條將這些原因分為:
(壹)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這是合同終止最重要最正常的原因。當雙方已嚴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時,債權債務清償完畢,合同絕對消滅,不再產生新的債權債務。
(2)合同的終止。大陸法系將合同解除視為壹種違約救濟,是壹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此,合同解除制度僅限於行使撤銷權的壹方的解除,與導致合同消滅的正常起源性質不同,因此合同解除不屬於合同消滅制度的範圍。但是,在我國以往的民法典理論和立法實踐中,撤銷權和協議解除壹直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認為合同解除是壹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原三部民法典中關於合同解除的特別規定就是明證。壹方面,民法典中對解除制度的設計沿襲了中國民法典的習慣做法,堅持將協議解除納入解除條款;另壹方面吸收了兩大法系成熟的撤銷權制度,從而完善了撤銷權的規定。再者,將解除制度作為合同解除的原因,使協議解除和撤銷權的解除統壹在合同解除的結果上,調和兩者性質上的差異。這種立法體例安排可謂最佳選擇。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5)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6)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合同被法律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壹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合同被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時,原合同關系將消滅,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損害賠償的法律債務關系。第壹,合同主體死亡。主體的消失不是合同終止的必然原因,但在根據法律、當事人的約定或債務本身的性質與當事人不可分離的合同中,主體的消失必然導致合同關系的消失。
第三,解除合同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嗎?
就法律方法論而言,合同解除後,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不能壹概而論,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1)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如何,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違約,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當事人在解除協議中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應當按照解除協議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為民法典屬於私法的範疇,所以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解除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的協議,法律沒有理由幹預,更沒有理由否決。
(2)因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致使壹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情況變化和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如果壹方因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行使合同解除權,在道德上並不應該受到譴責,因為雙方在合同履行中並無主觀過錯。要求無辜壹方承擔責任是沒有道德基礎的。
其次,如果壹方因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行使合同解除權,雙方往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讓有損失的乙方賠償另壹方的損失是違背公平原則的。
最後,合同法中關於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規定,目的在於懲罰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如果壹方因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行使合同解除權,因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故意違約,壹方要求另壹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關於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我要詳細告訴妳的就是這些。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隨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