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
為了加強土地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中國於1986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並於1998年進行了最新壹次修訂,此外還進壹步完善了土地所有權、土地規劃、土地征用和補償等制度。該法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為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更加強調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協調,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總量管制制度的內容,體現了資源立法的許多新發展、新要求。1998國務院還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土地管理法的各項制度具體落實。
(2)海洋環境保護法
為了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管理,中國頒布了1982《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不僅豐富了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海洋環境汙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等內容,還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壹些新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重點海域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海洋環境標準制度、排汙費和傾倒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嚴重汙染海洋環境的落後技術和設備淘汰制度、海洋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汙染事故應急制度、現場檢查制度、船舶油汙保險和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⑶漁業法
2000年對1986頒布的漁業法進行了修訂,新漁業法的頒布實施突出了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強調了國家對水域的統壹規劃,修訂完善了養殖許可制度,註重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規範了水產苗種的管理,增加了養殖病害防治的規定。同時也註重捕撈強度的控制,強調捕撈業的結構調整,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⑷《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65438 10月27日頒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取代了原《海域使用管理暫行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制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海域使用權制度、海域使用費制度、海域使用監督檢查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頒布,是促進我國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保障,是我國海洋發展從無序、過度、無償狀態向科學、合理、協調、有序狀態轉變的分水嶺。
此外,國務院、國家海洋局、環保局、農業部等部門還頒布了《填海造地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登記暫行辦法》、《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辦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2.地方立法
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廣東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部分縣市規定》,還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和漁業開發管理規定, 如廣東省修訂決定、海域使用費征收暫行標準、廣東沿海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的決議、廣東省淺海養殖保護管理條例等。
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
海南省海洋廳制定了《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指南(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項目檔案管理規定(試行)》,海南省人大於9月頒布了《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