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相當普遍,但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就會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與勞動關系相比,勞動關系只是缺少了書面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雇員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向雇員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雇員根據約定向雇員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主要區別如下:1,兩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勞動關系是以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生產要素組合為基礎的;勞動關系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產生的。如果雙方沒有協商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而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壹種具有融合與分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壹般應認定為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經濟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3.學科資質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是自然人和法人或組織;勞動關系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組織。《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在第壹部分的適用範圍中對此做了進壹步的界定,其中第1條:“《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199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主體的批復》(勞辦發[1994]109號)曾指出,私營承包單位的負責人也是用工主體,即私營個體也可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但2002年6月2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臨時工如何確認的兩個復函的通知》([2002]108號)中明確廢止了上述復函。因此,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就業主體,最低要求是必須是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4.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是不同的。不僅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是,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沒有屬性。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是獨立平等的。這是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5.以誰的名義開展工作,誰承擔責任,是不壹樣的。事實上,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員工屬於用人單位的員工。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壹部分。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員工本人無關。勞動關系是提供勞務,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勞動活動,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壹方。如果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該損害與用人單位無關。《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上一篇:以我崇拜姐姐為題寫壹篇作文。下一篇:我國濕地保護的法律內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