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規定
1,豐富了關於配偶雙方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新婚姻法在保證基本原則實施的禁止中,補充了禁止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些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那麽暴力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構成虐待呢?這種模糊的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法律真空。尤其是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家暴屢見不鮮,但並不壹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訂,將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壹,在婚姻法第三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在第五章第43.45.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三,婚姻。
1,修改禁婚癥條款。
我國舊婚姻法規定:“患有麻風病未經治愈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的,禁止結婚。”這壹規定過於籠統,不利於實施。而且,目前中國的麻風病幾乎已經絕跡。為適應新形勢,現行婚姻法刪除了對“麻風病”采取歷史規定的方法,以及籠統的表述方式——患有醫學上醫生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這次修改後,覆蓋面更廣,禁止結婚的疾病種類更詳細。
2.增加了“無效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法定結婚年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人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引用了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分別在第10、11、12條中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意味著,壹旦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壹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個人意願,同時也可以及時逃離婚姻的“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3.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現實生活中,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並沒有登記,只有舉行結婚儀式才算合法結婚。新婚姻法使雙方自願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血緣和精神問題,除了沒有登記的要重新登記,這樣才能走上合法結婚的道路。
第三,家庭關系
1,豐富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修改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嚴格劃清了夫妻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如第13條改為第17條,第1條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次,補充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意味著,過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屬於雙方的習慣公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制將成為婚姻財產分配的主流。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最具特色的內容。
2.關於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的規定得到了改善。
壹是新婚姻法補充了“不得遺棄”的規定;
二是將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三,它強調父母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責任。舊法的規定只強調生父的義務,新法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體現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有同等義務。
第四,離婚。
1,離婚條件補充清單。
舊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夫妻雙方走出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方式。修訂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沿用了“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準,此外還增加了基於該標準的五種情形。
2.在軍婚保護上有所突破。
軍婚方面,新法也有所改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其中增加了“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限制了軍婚的保護範圍,不再是絕對保護。如果像過去壹樣,無論發生什麽事情,軍嫂都必須征得軍方同意才能離婚,必然會引起作為軍嫂的顧忌。現在這個修正案既保護了軍人的權利,又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找配偶難的問題。其實更好的保護了軍婚。
動詞 (verb的縮寫)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1.增加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受虐待者的救濟措施,新法增加了以下規定: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加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家庭成員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值得稱道的進步,強化了夫妻之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對過錯方給予了實質性的懲罰。
第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新時期婚姻家庭形勢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然而,新婚姻法在立法突破和完善舊婚姻法的同時,新的問題和不足也隨之而來,可謂“壹波未平壹波又起”。
1,缺乏對配偶權的規定。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所享有的要求完整、安全、幸福、和諧的婚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其本質是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權,而不是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權問題,只規定了與配偶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不說是壹大遺憾。
2.關於事實婚姻的條款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是否承認事實婚姻效力的問題。以夫妻名義同居,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和調整?新法沒有做出規定或回應。而我國沒有同居法對其進行調整和規範,這在立法上確實是壹個空白。對同居的放任或道德調節不利於解決這壹客觀現象。
3.關於離婚標準的規定並不嚴格。
作為立法和司法的總結,新婚姻法仍然采用“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律標準,這對維護法律的連續性具有積極意義。但以感情破裂作為婚姻破裂的標準,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正義性,“在事實操作和社會道德價值上都不盡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還列出了離婚標準。但是從新法的列舉來看,過錯很多,過錯離婚的痕跡太重。而常見的、多發的、普遍的離婚案件都沒有列出,很難達到真正的列出目的。
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完善。
壹是損害賠償責任性質界定不清,容易造成認識上的混亂。這種損害賠償是只包括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新婚姻法沒有給出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以離婚為代價要求損害賠償是苛刻的,解決不了夫妻關系沒有真正破裂,只是壹方遭受了另壹方人格和身份的損害。
在婚姻中,如果生活中出現變故、感情或其他瑣事,經夫妻雙方同意,可以申請離婚。新婚姻法還補充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規定,使離婚財產的分割更加明確具體,也對壹些作為婚姻生活受害者的群體給予了壹定的救濟和補償措施。
擴展數據: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了全新的擇偶觀,“潛力股”成為女性新寵。很多市民認為,現在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不再靠譜,女性擇偶的首要因素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為女性擇偶的新寵。
第壹條當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
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醫,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