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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壹些情形是什麽?

該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1)目標數量超出法定範圍。

《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如果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貸款中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1款規定:“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協議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低於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7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未能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的,在處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只能參照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法律行為的標的物由數個不同的物組成,其中壹個或數個物無效。如果買賣合同有幾個標的物,其中壹個為法律禁止的,則只有法律禁止的那部分買賣無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3)法律行為中的非主要條款,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1、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等法律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個:當事人條款、標的物條款、數量條款。民事法律行為缺少壹個必備條款,整個民事法律行為就不成立。如果整個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沒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效力,就不存在部分無效和部分有效的問題。因此,所謂部分無效條款,除了上述三個必要條款外,應該是非主要條款。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合同無效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保證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的批復》規定:“1。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賠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當確認無效。二、經濟合同中的保證條款被確認無效後,不影響經濟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提供擔保作為經濟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當擔保條款無效時,應當確認其他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1款規定:“聯營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然投資聯營,參與聯營,分享聯營利潤,但不承擔聯營虧損責任,在聯營虧損時仍需收回其出資,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該擔保條款違反了聯營活動應當遵循的* * *負盈虧和* * *承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勞動合同中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1988 10 6月14 (88)民合字第1號):“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我國憲法已有明文規定,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張和許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其員工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聘登記表上註明“工傷概不負責”。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也是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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