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固定漁具捕撈的漁船;
2.漂流的漁船;
3.圍網漁船。第十條圍網漁船和漂流漁船應當避讓從事固定漁具捕撈的漁船。第十壹條各類漁船在放網過程中,後放網的船舶應當避讓先放網的船舶,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第十二條漁船在正常作業時,應當避免漁船在作業中發生故障。第十三條各類漁船在起升和釋放漁具過程中應當保持安全距離。第十四條按照規定采取避讓措施後,應當與途中漁船及其漁具保持安全距離。第十五條在確定安全距離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1.船舶的操縱性;
2 .漁具規模及其作業條件;
3.漁場的風、流、水深、障礙物和能見度;
4.周圍船只的動態和密度。第十六條任何船舶在圍網漁船附近通行時,禁止觸網或者在圍網漁船和圍網漁船之間通行。第十七條避讓船舶應當通過距光誘漁船500米以外的地方,並不得在此距離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船舶光誘效果的行為。第十八條圍網漁船在起網時,不應妨礙漂流艇或拖網漁船的正常作業。第十九條漂流漁船在釋放漁具時,應當盡可能離開拖網漁船當時集中的漁場。第二十條使用固定漁具的漁船放置漁具,不得妨礙其他漁船的正常作業。第三章拖網漁船之間的避讓責任和行動第二十壹條被超車的漁船應當為被超車的漁船讓路,不得抓住被超車的漁船網具的右前方,妨礙其作業。第二十二條機動拖網漁船應當為非機動拖網漁船讓路。第二十三條多對漁船相對拖網相遇時,如壹方或雙方有漁船平行同向拖網,轉向避讓確有困難時,雙方應及時縮小網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從對方網檔外側謹慎通過,直至雙方網清。第二十四條交叉相遇時:
1.給這艘船右舷的另壹艘船讓路;
2.避讓船不能按前款規定避讓時,應當提前用音響信號聯系,取得協調避讓行動;
3.如果避讓船是拖網漁船,避讓船應適當考慮避讓船的困難,盡量進行協調避讓,必要時盡可能減少網檔,加速通過避讓船網檔前的海域。第二十五條采取大角度轉彎的拖網漁船不得幹擾附近漁船的正常作業。第二十六條不得在拖網漁船前撒網、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妨礙漁船正常作業的行為。第二十七條多艘單拖網漁船在同壹方向平行拖網作業時,兩船應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第二十八條在網漁船應當為拖網或者在網漁船讓路。第二十九條拖網漁船應當為中網漁船讓路。同時,網船要給正在從事捕撈的漁船讓路。第三十條準備起網的漁船應當在起網前10分鐘顯示起網信號,夜間應當同時開啟甲板作業燈,以引起周圍船舶的註意。第四章圍網漁船之間的避讓責任和行動第三十壹條漁船燈光誘魚時,後燈的船組與先燈的船組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1000米。第三十二條圍網漁船不得捕撈其他船舶的魚群指示器(燈)指示的魚類,準備圍捕。第三十三條在同壹魚群的追逐中,只要有壹艘船已經開始撒網,其他船不得有任何妨礙漁船正常作業的動作。第三十四條圍網漁船在起網過程中:
1.底層已扭曲的船應盡可能避開底層未扭曲的船;
2.同底級的船已經扭了,有圍場的船要避開沒有圍場的船;
3.捕魚的船應該避開正在絞(掛)網的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