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由依法設立的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出版單位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全國統壹的連續出版物號,並取得報紙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報紙,是指具有固定名稱、刊號和版式,以新聞時事評論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壹次的系列活頁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報紙出版單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並登記註冊的報紙。法人未設立報社出版報紙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視為報紙出版單位。第三條報紙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原則,營造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良好氛圍,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全國報紙出版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建立健全報紙出版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報紙年度核查制度、報紙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紙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報紙出版單位負責報紙的編輯、出版等報紙出版活動。
報紙出版單位的合法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阻止或者破壞報紙的出版。第六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報業繁榮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報紙出版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報紙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報紙的設立和報紙出版單位的設立第八條設立報紙和報紙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現有報紙不重復的明確名稱;
(二)有報紙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和主辦人員;
(四)有確定的報紙出版業務範圍;
(五)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六)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新聞采編專業人員;
(七)在與主辦單位相同的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國家對報紙和報紙出版單位的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九條中央在京單位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主辦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報紙,組建報紙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其他單位開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第十條兩個以上主辦單位聯合辦報,必須確定壹個主主辦單位,由主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報紙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下屬單位。報紙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必須在同壹行政區域內。第十壹條設立報紙或者報紙出版單位,由報紙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規定的報紙出版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件和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職業資格證明;
(四)新聞編輯職業資格證書;
(五)報紙出版單位辦報資金來源和數額的有關文件;
(六)報紙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報紙刊登的可行性報告。第十二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設立報紙或者報紙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