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主要河段的具體範圍由水利部劃定;
(二)在省際邊界和邊境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的建設項目;
(三)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水庫、水域管理範圍內建設的建設項目;
(四)太湖、洞庭湖、鄱陽湖、洪澤湖等大型湖泊、灘塗上的建設項目。
在其他河道範圍內修建的建設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部門規定。第四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
蓄滯洪區、行洪區內的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1)申請;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涉及河道和防洪的建設項目初步方案;
(四)該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及防洪設防標準和措施;
(五)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和河道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對於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細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未列入國家基礎設施計劃的各類建築物,應當在申請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六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1)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及相關國家和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什麽影響;
(二)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流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阻礙泄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六)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七)建設工程的防洪設防標準和措施是否適當;
(8)第三方的合法用水權益是否受到影響;
(九)是否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審查重大建設項目時,還應當征求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第七條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建設的,應當出具審查同意書,並抄送建設單位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提交項目批準文件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審查同意書可以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相關要求。第八條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在重新審查前要求就有關問題進壹步修改補充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與同級規劃部門協商。第九條規劃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如涉及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等,應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審查同意。第十條建設項目批準後,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後,方可辦理施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河道管理範圍內施工占用的土地和施工期的防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