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熟練崗位技能和相應專業理論知識的中高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收集、發掘、整理本行業、本地區具有傳統特色的經營品種、服務項目和操作技能,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引進適合我國國情的新技術、新品種、新項目、新管理方法,匯編成書,指導經營服務的發展和行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經營與餐飲服務專業培訓相關的業務。第五條培訓機構實行國內貿易部和地方行政部門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
地方當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培訓機構的人員配備;按照規定的權限任免幹部;領導和檢查培訓機構的工作;定期向部通報培訓機構的相關重要信息。其中,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骨幹教師的調動應報部備案。
國內貿易部餐飲服務管理司代表國內貿易部行使管理權。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制定培訓業務和發展規劃,協助對接異地學員;組織教學交流和教材編寫,評估辦學質量,安排科研任務,溝通培訓信息;其他需要由部組織協調的工作。第六條培訓機構必須遵紀守法。其教育、培訓和經營服務活動的法律責任由培訓機構依法獨立承擔。第七條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保證完成部下達的專項培訓任務。在滿足內貿系統內部需求的同時,要註意面向社會,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開展培訓。
培訓機構的年度教學計劃、教材和收費標準應報部批準。每期培訓班的人數、時間、年級、選派教師和學生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並報部備案。如有必要,可由教育部發布招生通知。每次培訓課程結束時,應向該部提交壹份書面總結。第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圍繞餐飲服務的發展開展必要的科研活動。計劃中的科研項目應報部批準。壹旦批準,就要認真負責,壹抓到底。對做出成績的科研人員,根據其對技術進步和經營效益的貢獻,給予適當獎勵。
培訓機構要不斷探索新的培訓方式,保證培訓操作有壹定的收益,能教育能教育。培訓營業額和利潤的年度核算應報部備案。第九條培訓機構應積極參加部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65438+次年10月20日前)上報年度工作總結、信息交流材料及其他需要上報的材料。第十條培訓機構全面實行繳納管理費的辦法。各培訓機構每年應向部繳納管理費654.38+0萬元,於當年654.38+2+5月前足額繳納。除管理費外,部投資的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與部餐飲服務管理司簽訂的協議,每年6月65438+2月65438+5月前足額繳納投資使用費。第十壹條培訓機構繳納的投資費和管理費主要用於完善和發展培訓機構,組織教學交流,建設教材,開展相關活動。第十二條教育部每年對各類培訓機構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辦學條件並完成各項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部給予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部有權取消其下屬培訓機構的資格,同時收回各項權益:
(壹)不遵守本辦法,偏離辦學宗旨,拒不改正的;
(二)無充分理由連續兩年未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
(三)無故兩次不參加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管理費和投資使用費的。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餐飲服務管理司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