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01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內控機制;
02未履行實名制登記電話卡、物聯網卡登記職責的;
03未履行電話卡、物聯網卡監測、識別、預警及相關處置職責的;
未對物聯網卡用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對物聯網卡的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進行限制的;
未采取措施監控和處置改號電話、虛假主叫或具有相應功能的非法設備的。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新業務、減少業務種類或者範圍、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01未落實國家未履行盡職調查規定確定的反電義務及風險函網上欺詐相關內部管理措施;
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和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未履行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風險監控及相關處置義務的;
未按照規定完整、準確傳遞相關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壹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01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內控機制;
02未履行網絡服務實名登記制度職責或者未對涉案電話卡關聯的註冊互聯網賬戶進行驗證或者實施詐騙的;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實域名註冊、解析信息和互聯網協議地址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規範域名跳轉,或者記錄、保存提供相應服務的日誌信息的;
未對移動互聯網應用開發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註冊和驗證或者未對應用的功能和用途進行驗證,為其提供應用打包和分發服務的;
未履行對欺詐性互聯網賬戶和應用以及其他電信網絡的欺詐性信息和活動進行監測、識別和處置的義務;
拒絕為依法查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或者未按規定移交違法犯罪相關線索和風險信息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犯罪分子,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職責時,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