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制度包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條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病危害防治專篇。職業病危害防治專項用品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依法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準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認可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當分別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九條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十條安全預評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
第十壹條不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組織單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第十三條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壹)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材料和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並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施工期間重新設計。
第十五條不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由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後,按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和使用,下同)的,應當在試運行前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後,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不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組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通過組織實施相關的論證、分析、審查、驗收等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的需要,邀請專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對安全生產給予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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