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壹定的運輸工具和運輸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路和航空運輸。這種交通工具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壹旦發生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對公私財產造成了廣泛的損害,其行為本質上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
在運輸活動中違反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因此,本罪的客觀方面由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構成:
1,肯定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在交通中實施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處罰的法律依據。所謂交通法規,是指保障交通運輸正常運行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鐵路等各種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交通運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行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實踐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失職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駕駛。比如高速公路違章包括: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酒駕;航運違法行為包括:船舶強行穿越、不按避讓規則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的地點拋錨或停靠;航空違規行為包括: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系等等。上述侵權行為的各種表現可歸納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和不作為。不管是哪種形式,只要是違法的,都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壹。行為人雖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雖有違章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且在時間上有前二者的關系,但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從始發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載,到目的站、碼頭、機場旅客離開,到貨物卸載的整個運輸活動過程中。在空間上,必然發生在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空中水路;就時間而言,它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時空,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事業單位、庭院等場所工作,或者進行其他非運輸活動,如檢修、洗車等,壹般不構成本罪。2009年3月23日1992《檢察院關於廠(礦)區內機動車致人傷亡刑事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指出,對廠(礦)區內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因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3條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處理;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的,以重大責任事故定罪。因此,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或公路上。
使用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從事運輸活動,違章指揮,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沒有異議。但對於是否使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看法不壹。,違反規定從事運輸活動並造成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第壹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以同時造成不特定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失,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運輸活動,違章造成事故的,壹般只能對特定個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其犯罪性質,造成他人。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只能造成特定的人身傷亡或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很多城市交通事故都與非機動車違法駕駛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上述違章人員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罰。因為它殺死了壹個人就把它當作致人死亡罪,因為它傷害了壹個人就把它當作過失致人重傷罪,這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壹般按照第二種意見定罪量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部門工作的所有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駕駛員,而應理解為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所有人員和非運輸人員。具體來說,運輸人員包括以下四類從事運輸的人員,(1)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運輸工具的駕駛員;(2)交通設備操作員,如扳道工、巡警和道口看守員;(3)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如船長、駕駛員、調度員等。;(4)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督員、交通警察等。他們的職責與交通運輸直接相關,壹旦不正確履行職責,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違章指揮的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駕駛人違章駕駛,在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駕駛汽車,故意殺人、傷害、損壞車輛,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等罪處罰”。這壹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不壹定發生在運輸過程中。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他可能違反自己的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本應預見到,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到,但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編輯本段]認為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事故是由於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過馬路圍欄造成的,或者是由於自然因素,如山體滑坡、地裂縫、暴雨、洪水等造成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意外也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者其他介入因素。這裏要仔細分析原因及其幹預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只有查明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才能以本罪論處,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演員在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過馬路,於是打方向盤試圖避讓行人,但由於車速過快,車子沖進了人行道,嚴重碾壓他人。此時,行人過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只是本案發生的條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違法超速,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過失毀壞車輛、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過失毀壞車輛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主觀上都是由於過失;客觀上造成了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該嚴格劃定它們之間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前者主要從事運輸,雖然非運輸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但也必須是操縱車輛和運輸設備的,與運輸人員的區別僅在於不具有運輸人員的身份;後者的主語是壹般主語。(2)前者發生在運輸活動過程中,因運輸活動過程中違章造成嚴重後果的;後者的發生與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在運輸活動之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的粗心、大意、大意造成的。
(3)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兩者都會造成重傷、死亡,但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的發生表現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交通工具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4)本罪與駕車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可能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壹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觀上表現為過失;開車撞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第二,客觀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觀上要求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才構成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在於:壹是違反交通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要侵犯的是公路、水上運輸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運輸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整個鐵路運輸。二是客觀方面造成嚴重後果的內容略有不同。第三,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編輯本段]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級別(量刑級別):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裏所謂的“重大事故”,是指根據《解釋》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編輯本段]區別
(1)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者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以及故意殺人或傷害。(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然後①藏匿或②遺棄;(2)結果被害人得不到幫助,又因為遺棄和躲藏,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註意,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明有直接故意,如果事實上沒有“死亡或者傷殘”的結果,就不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未遂處罰。
(2)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重點是,如果故意采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殺死、傷害多人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此外,駕車故意撞死、撞傷特定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三)、交通肇事罪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重點是認定責任的依據是否是《交通管理條例》。特種機動車輛、工程車輛、廠礦軍車等。,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反交通規則的,按交通事故處罰。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之外,非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436條(攜帶武器裝備肇事罪)定罪處罰。
註: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事故的報告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擴大了適用交通規則認定事故責任的範圍,相應擴大了交通肇事罪的範圍。因此,無論車輛事故發生在哪裏,只要交通管理部門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責任,認為構成犯罪的,就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不適用或者不能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車輛責任的,可以以其他罪論處。壹般來說,適用相關安全生產法規認定責任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適用生活常識認定責任的,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4.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是指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上航道和湖泊,都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不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分別下列情形處理:1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因不服管理, 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單位負責人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駕駛機動車或者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造成運輸工具嚴重損壞的,以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意見
具體應用法律中的若幹問題解讀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