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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2012 12 2月28日,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通過的是“修訂決定”而不是“修正案”。這兩個法律術語是有區別的。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理論知識:

這涉及到法律修正的形式。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種形式:修改、修改決定和修正。

在1996之前,除1988和1993在憲法修正案中使用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正案主要以修改決定的形式出現。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時,考慮到修訂內容多,修訂範圍大,不便於人們學習掌握和交叉引用,開始使用修訂後的形式。1999通過了刑法部分條款的修正案,至此刑法修正案已有8個。進入新世紀後,逐漸確定了三種法律修改形式,並沿用至今。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實踐上,這三種法律修改形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和適用範圍,不能混為壹談。區別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不同的應用條件。法律的修改通常是基於法律調整對象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要求發生明顯變化,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定需要修改,或者條款需要徹底修改,以適應變化較大的新形勢。比如1997的刑法修改。地方立法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技術規範》規定,修訂適用於修改量較大的法規,有時需要改變法規的體例和結構。

修改決定形式的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款基本符合需要,法律的表現形式和內部結構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部分或者條款、文字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需要。這是修訂法律最常用的形式。《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技術規範》也規定,適用於法規的局部修改,壹般法規的體例和結構不變。

修改形式適用於中央對法典化程度和穩定性較高的憲法和基本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在地方壹般規定“法律法規修改較少,法律法規的體例和結構保持不變”。

——修訂的範圍和內容不同。這符合其適用條件。此次修改對法律的修改範圍很廣,可以是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重要制度、框架結構和具體規定。修改決定的範圍比較小,壹般是修改現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些部分甚至個別條款和文字。修改的範圍也比較小,適用的法律層級和修改決定不同。

——審議通過的對象不同。修改是對法律的全面修改,所以呈現在立法機關面前的是壹部完整的法律修訂草案文本(即修改後的整部法律),立法機關也在考慮修訂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而不僅僅是需要修改的內容;它也是立法機關通過的全部法律文本。所以也可以叫“廢而立新”。

對於修改後的決定或修正案,立法機關只對修改後的決定或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雖然修訂草案修改稿也將印發立法機關,但它只是立法者了解法律整體情況的參考文件,不是審議的內容;立法機關投票通過的只是壹個修訂的決定或修正案,而不是整個修訂的法律文本。

——公布的對象和形式不同。法律以修訂形式修改後,公布的對象是法律修訂後的全文。總統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為“XXX法”,通常表述為“XXX法已於某年某月某日由XXX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XXX法,並將於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因此總統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法律以修改決定的形式修改後,公布修改決定,並附上修改後的版本,即重新公布依據本決定對原法律的相應修改,即需要公布兩個文件;以總統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為“關於修改法律的決定”,表述為“關於修改法律的決定已經某年某月某日某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時,應當在修改決定中寫明“根據本決定修改XXX法,重新公布”。這是總統令間接公布的法律全文。

壹部法律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後,就是對該法律的修改,原法律沒有調整,所以不需要公布修改後的法律,即只需要公布壹個文件(但實際操作中,為了方便起見,有時會公布修改後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憲法修改後同時公布憲法的修改文本)。以總統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為“某法修正案”,表述為“某法修正案由某年某月某日某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時間不同。以修改的方式修改法律後,由於修改的內容較多,涉及到法律原則和制度的修改,實際上相當於制定了壹部新的法律,所以需要重新規定整部法律的生效時間。比如2005年修改後的《公司法》最後壹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規也是如此。《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技術規範》對綜合修改的方式規定“應當在法規最後壹條明確修改後的法規的生效時間”。法律以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後,由於只涉及少數條款和部分內容,通過的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中只規定了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的生效時間,法律原生效時間不變。也就是說,修改後的法律將同時有兩個生效時間(如果多次修改,將有多個生效時間)。

可見,三種法律修改形式的適用對象和特點不同,差異較大。壹般來說,修改的形式適用於法律的全面修改,可以稱之為整體修改;修改決定的形式適用於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國家層面,修改的形式主要用於部分修改憲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在地方層面,也主要用於部分修改法律法規,但各地的規定會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不需要刻意區分修飾形式或臨時確定修飾形式,就可以統壹使用“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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