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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理解依法治國的三個關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切實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部署,必須在認識和行動上明確和處理好三個關系。

第壹,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目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壹些地方和部門把權力淩駕於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首先,黨對依法治國負有領導責任。執政黨與法治關系的調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核心問題。我們黨對依法治國負有領導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必須正確認識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把黨對法治的領導落實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各方面。其次,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是壹致的。黨與法治是壹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也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對法治的領導並不意味著黨可以超越和淩駕於法治之上。第三,黨的領導幹部依法執政,應當帶頭守法。中國的生產者黨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員領導幹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要管理,要按照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的要求治國理政。黨員領導幹部不應該與普通黨員和群眾混為壹談,而應該走在老百姓的前面,在依法執政中帶頭遵守國家法律。

第二,正確處理治理和法治的關系。依法治國強調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政府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主體,應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依法建立政府權力和法律責任清單,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加快政府執法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壹是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法治政府與人治政府的本質區別在於,人治政府往往比法律更強大,比法律更感性,比法律更人性。政府權力不受制約,政府部門以權壓法,政府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顯著標誌是政府機構的職能、權限、決策程序和責任的法定化。政府要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政務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執政,接受法律監督。近年來,政府部門野蠻執法的頻繁發生,說明政府在執法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也反映出執法部門淩駕於法律之上,存在以權代法的行為。當執法過程中出現不符合依法執政要求的現象時,要求依法約束和監督政府執法機構和人員,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堅持文明公正執法。最後,要建設法治政府。治理國家是黨和政府的基本職責。治國理政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堅持法治、法治、依法行政。這就要求建設壹個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政府。

第三,正確處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任務。壹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依法治國需要全面深化。另壹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都離不開法治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們必須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改革要於法有據。首先,要改變過去壹些地區和部門“改革要在路上,法律要先行”的錯誤思想,堅持改革立法先行,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其次,改革要用法治的思維和方法。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而言的。用法治的思維和方法推進改革,必須摒棄黨員領導幹部人治的思維和方法;改變領導幹部借改革之名為所欲為的錯誤做法;在改革中,要依法完善決策機制,在改革中堅持法治的意識、精神、思維和方式,確保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和決策的合法性;最後,要改革法律責任追究。要確保改革決策的公開公正,為落實改革決策失誤責任創造條件,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負責制,做到改革決策於法有據、改革決策實施程序於法有據、改革失誤追溯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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