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第壹次股東大會通過+065438+)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北京江西企業商會。
(英文翻譯:北京江西商會)
第二條本會由在京江西企業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繼承江西商人的優良傳統,弘揚江西商人文化,凝聚在京江西商人的力量,促進在京江西商人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在社會商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升會員企業管理水平,以促進。
第四條協會接受主管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業務指導,接受組織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鐵營路1號8號江西大廈。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能和任務是:
(1)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依法經營。
(2)經驗交流:組織成功企業介紹經驗供會員學習和借鑒,增進企業間的合作,使在京江西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3)搭建平臺:利用商會平臺舉辦各種相關活動,擴大在京江西企業與社會各界的接觸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讓企業發展更具活力。
(4)協調維權:關註在京江西企業的業務發展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其情況、建議和要求,探索解決方案,幫助企業應對危機、解決困難;維護企業的合法地位和權益。
(5)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六)編輯專刊,建立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建立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江西省關於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北京、江西政經動態,宣傳商會,加強在京企業與會員及社會的信息交流。
(7)專業培訓:邀請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門領導、經濟技術專家和企業家介紹國內外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8)組織考察: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考察,尋求合作商機。
(9)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辦地方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事務,承辦會員委托的企業、商務、商務溝通協調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北京,熱愛江西;
(二)承認並執行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並按時繳納會費;
(四)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江西人在京開辦的企業,江西企業在京分支機構,江西企業在京辦事機構,在京工商界、金融界、經濟界的企業家、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本會將會發出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出俱樂部,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管理辦法;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協會每三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核,並經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推薦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聘任法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接受監事會對本協會紀律問題提出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核,並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批準後,方可上任。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的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常駐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規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四)按照批準的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監督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
(五)監督協會會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
(六)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協會的紀律處分提出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集團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會費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的收支應遵守國家關於群眾團體的有關財務法規,並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不得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對收取的資金在銀行開立賬戶,編制年度預決算,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管理和支出。日常壹般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開支較大的開支由行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行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的收支賬目應當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或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批準,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準,自15日起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京辦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駐京辦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6月25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