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辦教師權利,法律保護,法律救濟。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把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作為黨和國家的壹項方針在全社會認真貫徹落實”。
作為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師,是執行向受教育者傳授文化科學知識、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社會需要的有用人才任務的專業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教師在科教興國和培養人才中的基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是全社會公認的,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我們喊了十幾年“尊師重教”的口號,但忽視和貶低教師地位、侵害教師權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尊師重教”的社會氛圍,維護教師權益,是教師極為關心的問題。本文對民辦高校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進行了探討,希望這些問題能引起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管理層和教師的重視,並能得到壹定程度的解決。壹、民辦教師的基本權利民辦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責的過程中,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待定合同,按照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擁有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可能性。具體來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學服務。該產品的主要特點是隱形性、教與學的不可分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學活動不是孤立的,而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與課程、教材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教師的教學活動是壹個教與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為學而存在,學由教來引導,是壹個互動的統壹整體。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是必不可少的要素。第壹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也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因此,只有教師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正常開展。(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這是黨對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指導意見。教師專業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高。尤其是教師的知識是單壹的、不可改變的,需要不斷地維護和更新。例如,講授國際貿易法的教師不僅要關註傳統的貨物貿易及其法律變化,還要認真研究國際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性學術組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學的同時積極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特別是要加大對高校科研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種高水平的學術交流活動。(三)指導學生和評價學生權利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的,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培養目標的要求和某壹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通過教師對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指導,學生可以避免重復探索的曲折道路,在短時間內達到更有效的學習效果。此外,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進行評價。當然,老師在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時,壹定要客觀公正,不能主觀片面,不能有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和家長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確保教師對學生進行指導和評價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落實。(4)按時獲得報酬的權利。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著名的需求層次理論在今天已經被社會各界所接受。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有五個層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馬斯洛認為,在生理需求得到滿足之前,不會把其他需求作為激勵的基礎,因為個人生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考慮。目前,壹些學校拖欠教師工資現象嚴重,而且拖欠時間長、數額大。河南省調查顯示,該省拖欠教師工資超過2億元,有的地方拖欠超過10個月。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教師最基本的生存權,極大地傷害了教師的感情,更重要的是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想而知,如果教師的基本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如何保證他們從事教學工作?如果不能保證正常的教學工作,又怎麽能要求他們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呢?(5)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在學校,從事教學的主體是教師,教育教學的任務是由教師來完成的;學校行政後勤部門的工作人員為教學服務。他們與其說是管理者,不如說是服務提供者。壹些學校行政部門本末倒置,把官本位落到實處,不僅拒絕采納教師的正確意見和建設,也挫傷了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積極性。需要指出的是,壹所學校的行政人員不壹定對學校的運作了如指掌,也不壹定具備管理學校的專業知識。教師是工作在教學壹線的專業人士,有些教師是某壹領域的專家。他們對學校的情況有了更好的了解,也有了管理學校的動力。如果在教育教學和教學管理的決策中不考慮這些人才,學校管理決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完整的,甚至是錯誤的。教師參與學校管理主要通過教代會來實現。《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也有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現階段只有公立高校設立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私立高校是否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有明確規定。然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立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立學校的教師有權利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那麽私立學校的教師也應該有這個權利。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不是靠個人行為就能實現的,只有形成壹定的組織參與管理才能達到目的。因此,筆者建議,法律應當發揮對民辦學校教職工缺位的規制作用。(六)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有權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報告指出:“我們不再能壹勞永逸地獲取知識,而是需要終生學習如何構建壹個不斷進化的知識體系——學會生存”。作為壹個教書育人的老師,要想生存,就得不斷學習,終身學習。終身學習已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知識社會和人類發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師,作為壹個特殊的主體,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只有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才能與時俱進。因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為教師提供深造或培訓的機會,並給予大力的資金支持,這不僅是學校發展的需要,也是學校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二、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教師享有的合法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教育法律越來越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壹個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法制宣傳教育,使每個教師都知道自己享有什麽權利,承擔什麽義務,從而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需要指出的是,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所有執法部門的共同任務。利益的法律保護包括事前法律規則和事後法律救濟。事前法治是指法律作為行為的標準和尺度,對人們行為的對錯進行判斷和衡量,從而影響整個社會對自身行為者的價值判斷;事後法律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補償,使被損害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保護教師的事前規定。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是指教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的事後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進行恢復和救濟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1)教師權益民法保護教師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核心內容。在民法中,財產權是財產權的壹種,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財產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根據權利的性質,人身權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是指權利主體為維護自身生存和尊嚴而被法律賦予的人身權。比如老師的健康,名聲,名字等。;後者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基於某種行為和關系的與民事主體身份相關的人身權。教師被授予“全國模範教師”榮譽稱號的,是與身份權相關的榮譽權。教師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提起以下三種訴訟:1。確認訴訟。確認之訴是教師請求法院按照審判程序確認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的歸屬、性質、存在和效力的訴訟。比如,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剝奪教師的“全國優秀教師”稱號。如果學校剝奪教師的“榮譽稱號”,教師有權要求法院確認學校的行為是否有效,從而保護教師合法的榮譽權;2.付款訴訟。給付之訴是教師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為實現自身利益,請求法院按照審判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壹定民事給付義務的訴訟。比如要求義務人支付拖欠的工資等。;3.隊形的抱怨。形成之訴是教師依照審判程序請求法院變更既有民事權利義務,形成新的民事權利義務,或者消滅某壹既有民事權利義務的訴訟。例如,教師有權在合作作品發表時主張其作者身份。(二)刑法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通過刑法的救濟,可以修復被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從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與民法相比,刑法具有對被害人的賠償不直接的特點。但是,刑法的適用可以實現社會正義,從而達到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我國《教師法》專門規定了刑事追究的兩種情況。壹是侮辱、毆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打擊報復陷害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教師權益的行政法保護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關於解決行政爭議的有關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知情權和對其合法權益進行陳述、申辯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主要體現在教師申訴制度中。應當指出,《教師法》中的上訴制度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上訴制度。它是行政法上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定上訴制度。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訴: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這裏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指導和評價學生、獲得報酬、民主管理等壹切權利。2 .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收到上述兩種投訴後,應當在30日內予以處理。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教師權益需要依法規範和保護,這是關系到我國教育興衰的大事,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