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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網絡謠言的違法行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13年9月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詳細解釋了公民通過網絡散布謠言、惡意誹謗的刑事立案標準,為司法實踐中準確有效懲治通過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提供了界定尺度。

結合司法解釋,在網絡上散布謠言、造謠的可能罪名如下:

壹.誹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來說,就是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另外,誹謗罪屬於被告知後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壹)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其他情形。

此外,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誹謗他人尚未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中特別指出,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三,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以發布、刪除網上信息為由,威脅、脅迫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四,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新頒布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信息刪除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新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中* * *共犯的定義,以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等幾種犯罪及其處罰原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 * *同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司法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和其他以計算機、電視、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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