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二是萬壹發生糾紛投訴無門的感覺!畢竟網絡是虛擬的,交易雙方往往不在裏面。
但是淘寶、易趣這樣的知名網站還是可以信任的。
2005年,網上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中國電子商務領域最大的“亮點”之壹。全年中國網上支付金額將超過60億元,網上支付用戶占網民數量的比例將從2004年前的17%上升到26%。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市場規模在2001年為1.6億元,2004年增長到23億元。據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線支付平臺的市場規模將達到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反映了支付方式的變化。首信“易支付”作為首都電子商務項目的核心成果,擁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采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實現日結。今年2月,阿裏巴巴旗下的淘寶斥資3000萬美元巨資開發,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國內金融機構合作,打造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和服務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臺,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5月12日,王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Payment @ net。5月20日,網銀與VISA國際組織* * *聯合宣布,將在中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準,希望提高網上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提供商Paypal宣布進駐中國。雖然放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轉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名為“Paypal”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吸引了同行和商家的目光。5438年6月+10月,騰訊推出財付通,進軍網絡支付領域。據相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國內提供網絡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相應的網上支付法律問題也引起了更多的關註,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護、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範化、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等等。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1號)》的頒布,無疑將人們的目光再次聚焦。那麽,《電子支付指南(1號)》將如何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理解網絡支付第三方服務平臺的產生和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應如何規範,電子支付的法律環境建設將如何從該指南中得到完善?將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內容。
壹、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的識別
在網絡支付中,雙方當事人與支付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是壹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但由於其涉及用戶資金的大量交易和壹定時間的托管,類似於金融業務,必然導致行政監管的介入,以規避資金使用不受監管的風險,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對於銀行提供網上支付系統服務的法律問題,各國壹般都有相應的銀行法,明確規定了銀行的法律地位以及銀行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此外,銀行在開展網上支付業務時,通常會通過用戶協議約定其權利義務。這個問題並不復雜,主要涉及系統故障、電子報文錯誤、未授權支付指令等等。目前銀行的用戶協議中壹般都會對這些問題進行調整。不管這些銀行的格式條款是否妥當,傳統法律中的原則或規定,以及對信息技術的理解,基本上都能解決。
更復雜的是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網絡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對於政府、企業和用戶來說都很混亂。這些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支付服務的背後聚集了大量的用戶現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客觀上已經具備了壹些銀行的特征,甚至被視為不受監管的銀行。
Paypal是壹家沒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術公司,但在短短的幾年時間裏,它已經成為全球在線支付領域的先驅,並於2002年7月8日成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臺E-bay的在線支付服務商。截至2005年3月,Paypal全球註冊用戶超過6000萬,業績覆蓋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日交易額超過6543.8+0萬,年支付總額超過6543.8+0.8億美元。即使如此成功的運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令美國或其他相關國家頭疼的問題,其法律定位也是曲折的。自2002年6月,紐約銀行部認定Paypal的服務不構成非法銀行業務,並向Paypal發放轉賬業務許可證以來,Paypal已經獲得了美國超過32個州的轉賬業務許可證。這些牌照對Paypal業務的規範整頓和用戶信心的增強有很大的幫助。在世界其他地區,Paypal的業務擴張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除了與當地金融機構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還需要適應各種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環境。
在早期的用戶協議中,Paypal規定Paypal可以將用戶的資金壹起存入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開設的賬戶(FDIA保險銀行)。用戶同意該賬戶產生的任何收入都將屬於Paypal,用戶不會獲得Paypal轉移的資金產生的任何利益或其他好處。在後來美國網站的用戶協議中,Paypal自稱是用戶的代理人,是代理人幫助用戶向第三方接受和發送支付。Paypal還嚴格區分用戶資金和Paypal自有資金,表示用戶資金不會用於公司運營或其他用途,也不會在破產或其他用途的情況下歸屬於債權人;同時,Paypal在用戶協議中也明確表示,Paypal不是銀行,其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是支付處理服務而非銀行業務。Paypal不是受托人、托管人,也不是在壹定條件成熟後將用戶的資金轉移給受讓方的第三方,而是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資金管理人。從其最近的用戶協議中可以看出,Paypal將自己與用戶之間的關系定義為提供網上支付的合同關系,是用戶的代理人和用戶資金的管理人,而不是現行法律規定的任何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為了提供在線支付服務,Paypal必須依靠信用卡組織或銀行系統來構建自己的服務框架,因此Paypal與銀行或信用卡組織之間也有服務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淘寶上的支付寶為淘寶等線上交易甚至線下交易的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保”。支付寶的操作流程和Paypal基本相似,但由於目前國內信用卡發展的影響,信用卡的使用量遠不如Paypal。
支付寶用戶協議中明確表示,浙江支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用戶提供支付寶軟件服務系統和代收代付商品的中介服務,並在用戶協議中反復避免稱自己為銀行或金融機構。但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顯示從事擔保(根據公開查詢的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國家政策允許的擔保業務,涉及許可證的憑證經營”)和中介業務。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支付中介應屬於何種業務並不明確,是否需要銀監會批準才能從事仍有諸多疑問。用戶的資金進入支付寶賬戶後,所有權、孳息等問題會給支付寶的法律地位和業務的合法性帶來壹些麻煩。目前國內相關部門的態度並不明確。
從各國銀行法來看,通常是判定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重要標準。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也規定:“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那麽,電子金融服務公司構成“銀行”嗎?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本質來看,其從事的業務與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有本質區別。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壹項獨立業務。雖然金融服務公司也吸收壹定的存款(如客戶透支兌換),但這並不是其獨立的業務,而是依附於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業務。而且很多情況下,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這些業務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或者是發卡銀行的代理,比如信用卡公司代銀行發行信用卡,所以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不構成“銀行”。壹些國家,如美國,已經允許這種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作為金融組織存在。目前國內這類電子金融公司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原則上,除銀行外,其他機構不得經營此類業務。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絕對否定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應完全禁止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而應規定壹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我國未來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應該明確規定這些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總之,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壹些非銀行企業從事電子支付業務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主要是由於電子支付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和技術性,銀行已無力獨自完成。專門從事網上支付的公司的出現順應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也是網上支付業務創新的具體表現之壹,應在規範的同時鼓勵其發展。
二、網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從網絡支付的參與主體來看,無論是B2B還是B2C交易模式,網絡支付業務的參與主體除了交易雙方之外,通常還應該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和商業銀行。從電商平臺來看,壹類只提供網上交易信息,為買賣雙方提供場所;另壹類電商平臺也是賣家,直接向買家提供商品服務和配送服務;從第三方非銀行支付中介的角度來看,其主要功能是連接買賣雙方、電商平臺和銀行,起到橋梁作用,最終實現網絡交易的資金轉移。這類機構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電商平臺本身充當支付平臺,建立起來僅供自己使用,支付平臺直接與銀行網關對接,另壹類是專門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機構,不直接隸屬於任何電商公司,可以為不同的電商平臺提供網絡支付。在這種模式下,這些支付中介服務機構大多為交易雙方開立賬戶,商業銀行也通過它們建立支付網關。網上支付指令最終通過銀行網關進入他的後臺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
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在整個網上支付過程中,這些由非銀行支付中介機構進行的支付業務,最終都要經過銀行網關,通過銀行。當然有兩種特殊情況:壹種是銀聯的方式,類似於把銀行卡收單業務放到網上;另壹個特殊情況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為交易雙方開戶時,他可以直接通過賬戶完成交易,而這個交易實際上並不是通過銀行完成的。這兩種方式都不需要通過銀行支付網關完成。
從網上支付模式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種模式:壹種是銀行網關的模式,電子商務平臺與銀行的網上銀行系統掛鉤。在這種模式下,買賣雙方只涉及電商企業和銀行,網上交易實際上直接進入銀行的網銀系統,電商平臺只與銀行簽約;第二種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電商平臺先鏈接第三方支付平臺,再由支付平臺鏈接銀行。第三種模式是銀聯的模式;第四種模式是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實際上是封閉的,為買賣雙方提供賬戶服務。該交易可以通過內部賬戶完成。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模式的主要風險
以上模式的風險應該是不壹樣的。銀行網關的第壹種模式更多的是針對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或電子支付的監管,銀聯的第三種模式納入銀行卡收單範疇更為合理。那麽我們在規範網上支付業務時,主要考慮的是第三方平臺模式和平臺內交易模式。因為這兩種模式在當前的壹些制度安排上都有很大突破,所以有很多相似之處。內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臺模式其實是壹種妳中有我的關系。為了建立這個賬戶服務,可能會以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為基礎。
這兩種模式的風險主要包括幾個方面:壹是搞資金吸儲,有大量的資金沈澱。當出現資金沈澱和資金吸收存放的行為時,自然存在資金安全或支付風險的問題。在這兩種模式下,網上支付機構普遍存在壹種吸資行為。買家把錢付給企業,或者電商平臺或者第三方平臺,然後過壹段時間,賣家確認後,平臺再把錢付給賣家。在扣留過程中,錢款存放在支付機構。
還有壹種情況。開戶後,隨著交易量的增加,現在壹些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司會和客戶簽訂合同,約定比如壹周清算兩次,壹周壹次,或者壹個月壹次。隨著這個業務量的逐漸增加,沈澱的資金量會非常大。這種安排對於增強網上交易的信心,維護公平確實有效,但問題是妳保證了交易雙方的信心,提供了信譽增強的服務,但誰來保證妳自己的信用和安全呢?當交易規模發展到壹定程度,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業務不是針對壹個企業,而是針對很多企業,壹旦出了問題,其影響肯定是很大的。
第二,電子貨幣的發行涉及到很多電子支付服務商,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發行電子貨幣對於持有人來說是壹種債務,那麽未來債務的贖回應該是什麽樣的,贖回的風險應該由誰來承擔,這些都是問題。賬戶充值時,買賣雙方可以先存壹些錢。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相當於向支付服務商發行了壹種電子貨幣,未來的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屬於電子貨幣的發行。從國際上電子支付的發展來看,在互聯網上發行的電子貨幣肯定會是未來網上支付非常重要的工具,但目前我國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和使用範圍的規定還存在空白。
第三,這種支付業務涉及支付結算賬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現有的壹些專營限制。根據《商業銀行法》等壹些法律法規,整個支付結算業務實際上是銀行專屬的壹種業務。開戶後,如何確定存入賬戶的資金性質,是否視為存款,現在很多企業為了避免吸收公眾存款的說法,提出只提供代理服務。這種代理服務,作為商業銀行法中的代理支付業務,也是銀行的業務。目前這種業務實際上是特許經營業務,非銀機構在這項業務上面臨著法律上的突破。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很難預測壹兩年後會發展到什麽規模,電子支付會達到什麽規模。當它達到壹定規模的時候,肯定會對整個支付結算體系產生壹定的影響。在美國發展良好的PAYPAL現階段也引來了監管方面的考慮。達到壹定規模後,政府不得不面對。
第四,網上電子支付可能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也會帶來壹定的金融風險。目前網上支付單筆交易或者總交易的金額都不是很大,非法資金轉移和提現的現象也不是特別明顯,但是已經表現出來了。比如有些網絡交易其實並沒有進行真實的消費,而是制造了壹個虛假的交易。銀行卡支付後,錢進入支付平臺的賬戶,通過賬戶轉入銀行,從而從銀行提取現金。就銀行卡而言,信用卡是有壹定額度限制的。當在這個數額內使用時,現金的數額是可以預測的。提供這種支付工具是為了促進或滿足支付或消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讓人們大量使用現金。信用卡的準入有壹套控制體系,或者說它的使用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而網上交易則避免了這些。現在很多網站還是免費的,成本幾乎為零。通過這樣的方式套現比較方便。
四、電子支付指引(第1號)與第三方支付服務
電子支付指引根據網上支付的壹些新發展,從銀行的角度規範電子支付活動。在整個網上支付中,銀行仍然起著關鍵作用。雖然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發展迅速,但真正發揮核心作用的是商業銀行。在這個指引出臺之前,商業銀行在電子支付的整個業務流程、技術風險防範、業務規則、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沒有壹個很好的規範。電子支付整體處於發展階段,相關問題還沒有研究透徹。我們是專註於促進它的發展還是標準化它?《準則》體現了在發展中逐步形成規範或者以規範促進發展的思想。基於這種考慮,結合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采取引導的方式,不具有強制性。
按照國際慣例,整個支付系統分為兩類:壹類是大額支付,壹類是小額零售系統,網上支付屬於小額零售系統的範疇。相比大額支付,小額零售的參與者更多,涉及銀行、客戶、商戶、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商、第三方認證服務等機構。各個主體之間可能會有壹個契約,最終形成壹個龐大的契約群體,而最根本的或者說基礎和前提應該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這是首先要明確和解決的。
銀行和客戶之間往往會出現中介組織,比如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企業,包括壹些代收代付機構,其實就是貨代的角色。該代運商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或銀行。比如現在很多城市都開通了櫃臺服務。在工行,可以拿建行存折去工行存款,也可以拿農行存折去工行取錢。在櫃面服務的形成下,非賬戶銀行承擔了貨代的角色。《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有支付清算業務的定義,支付清算組織是從事支付指令交換和計算的組織。此類機構不得吸收存款或辦理資金的最終結算。從很多電子支付的機構來看,這兩塊都有涉及。如果涉及到如何給這兩塊定性,是定性為金融機構,還是定性為支付清算組織,就陷入了壹個矛盾。這個問題目前國外還沒有統壹的解決方案。
第五,下壹步的網上支付立法
事實上,目前的電子支付指引主要是規範銀行,第壹個指引基本局限於商業銀行從事的網上支付範圍。未來可能會有專門針對非銀行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指引出臺。規範非銀行網上支付機構有幾個方面:壹個是交易資金安全,未來可能會有壹些明確的說法。交易資金不得擅自挪用的,應到銀行專項托管;在商業銀行開立托管專用賬戶時,應采取壹定措施確保客戶贖回電子貨幣或將賬戶中的虛擬資金轉換為合法資金。還有,是否需要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來維護這部分資金的交易安全?第二個方面是對客戶利益的保護。網上支付比傳統支付方式更有技術含量,而作為服務商,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很多。可能存在服務提供商利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壹些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公司會在協議中對客戶施加更多的責任或不公平條款,因此也需要壹個統壹的規範。第三個方面是關註打擊洗錢犯罪和網絡犯罪的問題。比如網絡賭資也會在網上支付,需要加強監管。
從事網上支付可能涉及基於網絡或壹些軟件將發行電子貨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規模和範圍將對現有的貨幣體系產生影響。現在發行的人民幣是有國家信用擔保的,但是對於第三方服務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未來的兌付是否控制、管控和擔保都是壹個問題,否則公眾可能會對這個貨幣體系產生懷疑。
還有電子賬單的問題。對於電子票據的問題,最好在修改《票據法》時,通過法律層面解決其法律地位問題。現在來看,修改《票據法》的過程可能會更長。但現在實際應用已經開始出現。比如招商銀行,今年已經開始發行國內電子票據。這種電子賬單的發展也值得我們積極關註和研究。電子票據將大大促進網上支付的發展,網上支付可能會更上壹層樓。然而,電子票據的簽發、支付、保管和統壹認證與現有票據管理或票據法所規定的有很大不同。